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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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李炳锡与杭州车银至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大昌行汽车服务(杭州)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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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10民初1371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李炳锡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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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2021-01-11 | 2021-02-09 |
2 |
王昌建与杭州车银至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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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10民初13693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王昌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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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2020-12-24 | 2021-02-09 |
3 |
刘持兆与杭州车银至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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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10民初13926号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刘持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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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2020-12-17 | 2021-02-09 |
4 |
赵猛、杭州车银至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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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10执7013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赵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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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2020-12-14 | 2020-12-25 |
5 |
陆某、杭州车银至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宁波万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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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05民初3089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陆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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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2020-11-02 | 2020-11-04 |
6 |
刘成龙与杭州车银至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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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10民初6498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刘成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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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2020-09-27 | 2020-09-30 |
7 |
俞胜利与杭州车银至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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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10民初11174号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俞胜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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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2020-09-11 | 2020-09-21 |
8 |
赵猛与杭州车银至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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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10民初8300号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赵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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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2020-07-17 | 2020-08-10 |
9 |
杭州车银至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谢利刚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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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10民初19683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杭州车银至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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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2020-01-10 | 2020-01-22 |
10 |
杭州车银至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朱杨凯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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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10民初20259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杭州车银至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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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2020-01-07 | 2020-05-12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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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浙0110执6273号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7-19 | 详情 |
2 | (2020)浙0110执7013号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9-17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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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浙0110民初4824号之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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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10民初4824号之二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杭州运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叶利 吕钢 王秀平 裘利华 王春燕 杭州车银至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杭州车银至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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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浙0110民初4824号之二杭州车银至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运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车银至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杭州车银至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王秀平、叶利、吕钢、裘利华、王春燕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110民初4824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运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杭州车银至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的起诉。本案在原告杭州运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车银至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王秀平、叶利、吕钢、裘利华、王春燕之间继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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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9 |
2 |
(2020)浙0110民初1371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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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10民初1371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李炳锡 被告- 杭州车银至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大昌行汽车服务(杭州)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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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浙0110民初13717号杭州车银至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炳锡诉被告你和大昌行汽车服务(杭州)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10民初13717号民事判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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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4 |
3 |
(2020)浙0110民初1371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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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10民初1371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李炳锡 被告- 杭州车银至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大昌行汽车服务(杭州)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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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浙0110民初13717号杭州车银至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大昌行汽车服务(杭州)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炳锡诉被告杭州车银至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大昌行汽车服务(杭州)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月11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3号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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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5 |
4 |
(2019)浙0110民初4824号之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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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10民初4824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杭州运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车银至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杭州车银至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 王秀平 叶利 吕钢 裘利华 王春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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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浙0110民初4824号之一杭州车银至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运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车银至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杭州车银至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王秀平、叶利、吕钢、裘利华、王春燕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110民初4824号之一民事裁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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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8 |
5 |
(2020)浙0110民初482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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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10民初4824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杭州运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车银至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杭州车银至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 王秀平 叶利 吕钢 裘利华 王春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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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浙0110民初4824号杭州车银至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杭州运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车银至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杭州车银至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王秀平、叶利、吕钢、裘利华、王春燕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期限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2020)浙0110民初4824号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原告杭州运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请判令:一、被告杭州车银至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杭州车银至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立即归还原告杭州运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2020197.81元;二、被告杭州车银至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杭州车银至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立即支付原告杭州运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违约金9090.89元(以代偿款2020197.81元为基数,以日利率万分之五为计算标准,从2020年3月31日暂计至2020年4月8日,要求计算止实际还清之日止);三、被告杭州车银至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杭州车银至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立即支付原告杭州运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因本案诉讼支付的律师代理费3万元;四、被告王秀平、叶利、吕钢、裘利华、王春燕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杭州车银至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杭州车银至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王秀平、叶利、吕钢、裘利华、王春燕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送达期满次日起十五日为答辩期限、举证期限。本案定于2020年10月10日下午14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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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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