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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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鸿艳(福建)木业有限公司、傅艳红、傅建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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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民初46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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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9-15 | 2021-04-06 |
2 |
福建省晋江新德美化工有限公司、石狮市宏利染织制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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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81执异2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晋江新德美化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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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20-05-13 | 2020-06-18 |
3 |
黄冰如与吴宛珊、吴国平、石狮市宏利染织制衣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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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581执3990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黄冰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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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19-10-30 | 2020-03-10 |
4 |
吴宛珊、吴国平、晋江市南星印染材料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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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民初1142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晋江市南星印染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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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8-22 | 2020-11-18 |
5 |
王焕连、许凤珠、傅建平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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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581执恢488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王焕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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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19-07-08 | 2020-03-06 |
6 |
蔡凉凉、吴国平、李绵绵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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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1执523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蔡凉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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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18-10-29 | 2019-01-09 |
7 |
王焕连、傅建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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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1执648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王焕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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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18-08-30 | 2019-01-09 |
8 |
吴新亚、傅建平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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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1执645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吴新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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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18-08-29 | 2019-01-09 |
9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吴国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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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1执6485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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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18-08-28 | 2020-03-26 |
10 |
福建天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吴国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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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1执649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福建天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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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18-08-25 | 2019-01-09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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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5)狮民初字第282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黄冰如 被告- 吴宛珊 吴国平 石狮市宏利染织制衣有限公司 福建省泉州市万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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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 G61 | 2017-07-02 |
2 | (2016)闽0581民初373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蔡凉凉 被告- 石狮市宏利染织制衣有限公司 吴国平 李绵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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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G04 | 2017-05-02 |
3 | (2016)闽0581民初373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蔡凉凉 被告- 吴国平 李绵绵 石狮市宏利染织制衣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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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G74 | 2016-10-2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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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石狮市宏利染织制衣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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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闽0581民初2383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中控投资(福建)有限公司 被告- 石狮市宏利染织制衣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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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石狮市宏利染织制衣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控投资(福建)有限公司与被告石狮市宏利染织制衣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581民初238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石狮市宏利染织制衣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中控投资(福建)有限公司代偿款32032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426元,由石狮市宏利染织制衣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承办法官:蔡国胜联系电话:0595-8861765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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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30 |
2 |
[裁判文书]石狮市宏利染织制衣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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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闽0581民初204号 | 供用水合同纠纷 |
原告- 福建省石狮供水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石狮市宏利染织制衣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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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石狮市宏利染织制衣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福建省石狮供水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石狮市宏利染织制衣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581民初204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驳回福建省石狮供水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请求石狮市宏利染织制衣有限公司向其支付垃圾处理费及相应滞纳金的起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七月三十日承办法官:梁秋芳联系电话:0595-8861765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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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30 |
3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石狮市宏利染织制衣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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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闽0581民初2383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中控投资(福建)有限公司 当事人- 石狮市宏利染织制衣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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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石狮市宏利染织制衣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控投资(福建)有限公司与被告石狮市宏利染织制衣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通过直接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应诉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581民初2383号应诉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空白民事答辩状、提供/确认送达地址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应诉要素表、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等应诉材料。原告中控投资(福建)有限公司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给原告代偿还贷款320325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21年8月3日9时在第四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联系人:蔡国胜联系电话:8861750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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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8 |
4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石狮市宏利染织制衣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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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闽0581民初204号 | 供用水合同纠纷 |
原告- 福建省石狮供水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石狮市宏利染织制衣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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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石狮市宏利染织制衣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福建省石狮供水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石狮市宏利染织制衣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直接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应诉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581民初204号应诉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空白民事答辩状、提供/确认送达地址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应诉要素表、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等应诉材料。原告福建省石狮供水股份有限公司起诉请求判令:一、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自2014年12月至2016年6月所欠水费74407.5元、垃圾费27525元及计至起诉时的违约、滞纳金547267.27元,总计649199.77元;二、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21年5月6日9时30分在第四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联系人:梁秋芳联系电话:8861793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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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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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傅艳红、傅建平、鸿艳(福建)木业有限公司、安徽鸿艳木业有限公司、石狮市宏利染织制衣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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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民初465号 |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
原告-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尤芳顺 傅艳红 傅建平 福建省新兴旅游用品有限公司 鸿艳(福建)木业有限公司 福建省南安市新厅皮塑有限公司 安徽鸿艳木业有限公司 石狮市宏利染织制衣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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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闽05民初465号傅艳红、傅建平、鸿艳(福建)木业有限公司、安徽鸿艳木业有限公司、石狮市宏利染织制衣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尤芳顺、傅艳红、傅建平、福建省新兴旅游用品有限公司、鸿艳(福建)木业有限公司、福建省南安市新厅皮塑有限公司、安徽鸿艳木业有限公司、石狮市宏利染织制衣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闽05民初465号民事判决书。你方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该案的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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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0 |
6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尤芳顺、傅艳红、傅建平、福建省新兴旅游用品有限公司、鸿艳(福建)木业有限公司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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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民初46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尤芳顺 傅艳红 傅建平 福建省新兴旅游用品有限公司 鸿艳(福建)木业有限公司 福建省南安市新厅皮塑有限公司 安徽鸿艳木业有限公司 石狮市宏利染织制衣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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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闽05民初465号尤芳顺、傅艳红、傅建平、福建省新兴旅游用品有限公司、鸿艳(福建)木业有限公司、福建省南安市新厅皮塑有限公司、安徽鸿艳木业有限公司、石狮市宏利染织制衣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尤芳顺、傅艳红、傅建平、福建省新兴旅游用品有限公司、鸿艳(福建)木业有限公司、福建省南安市新厅皮塑有限公司、安徽鸿艳木业有限公司、石狮市宏利染织制衣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即2020年8月7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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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6 |
7 |
[公示催告程序除权判决书]晋江市南星印染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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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2民催1号 | - |
当事人- 石狮市宏利染织制衣有限公司 晋江市南星印染材料有限公司 首都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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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程序除权判决书]晋江市南星印染材料有限公司来源: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16-12-15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闽0502民催1号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受理了申请人晋江市南星印染材料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票号为6160005120000835、出票日期为2013年8月29日、到期日为2014年2月28日、票面金额为150000元、出票人为石狮市宏利染织制衣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晋江市南星印染材料有限公司、付款行为首都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的该份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作出(2016)闽0502民催1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晋江市南星印染材料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特此公告。(见报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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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15 |
8 |
[裁判文书]石狮市宏利染织制衣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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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福建省晋江市银响精细化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石狮市宏利染织制衣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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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石狮市宏利染织制衣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福建省晋江市银响精细化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石狮市宏利染织制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狮民初字第3008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石狮市宏利染织制衣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福建省晋江市银响精细化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货款3007229元,并支付自2015年6月16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本案受理费30858元,由被告石狮市宏利染织制衣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承办法官:李小红书记员:赵龙毓联系电话:0595-88617582,0595-8861750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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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17 |
9 |
[裁判文书]石狮市宏利染织制衣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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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福建省晋江市银响精细化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石狮市宏利染织制衣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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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石狮市宏利染织制衣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福建省晋江市银响精细化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石狮市宏利染织制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直接向你公司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狮民初字300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石狮市宏利染织制衣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原告福建省晋江市银响精细化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货款3007229元,并支付自2015年6月16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本案受理费30858元,由被告石狮市宏利染织制衣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一五年十二月九日承办法官:李小红书记员:赵龙毓联系电话:0595-88617582,0595-8861750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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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09 |
10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石狮市宏利染织制衣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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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福建省晋江市银响精细化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石狮市宏利染织制衣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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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石狮市宏利染织制衣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福建省晋江市银响精细化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石狮市宏利染织制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于本案无法成功送达被告。现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狮民初字第300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福建省晋江市银响精细化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起诉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货款人民币叁佰万柒仟贰佰贰拾玖元(¥3007229.00)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15年11月13日9时在本院第九审判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一五年八月十日承办法官:李小红书记员:许冰冰联系电话:0595-88617507、8861750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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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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