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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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小罗、谢小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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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3民终4436号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上诉人-吴小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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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2-11 | 2018-1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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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豪达丰农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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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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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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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终198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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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终198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豪达丰农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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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民终1989号深圳市豪达丰农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曾慧华、陈皓、曾令权:上诉人曾慧华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深圳市豪达丰农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陈皓、曾令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3民初37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特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粤03民终1989号民事裁定书。判决内容:本案按上诉人曾慧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法院联系人:杨俊杰电话:0755-83535221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ssfw.szcourt.gov.cn/frontend/anjiangongkai/caseOpen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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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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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371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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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371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豪达丰农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曾慧华 陈皓 曾令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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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慧华: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深圳市豪达丰农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曾慧华、陈皓、曾令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的相关送达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上诉费缴费单。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费缴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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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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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371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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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371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豪达丰农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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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豪达丰农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曾慧华、陈皓、:本院受理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的相关送达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3民初371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深圳市豪达丰农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2112762.39元;二、被告深圳市豪达丰农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贷款利息、复利和罚息[计至2019年12月3日的利息为22970.02元、罚息1450.44元、复利113.97元;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应按照《授信合同》(合同编号:2016K007325)约定自2019年12月4日起记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但上述利息、复利和罚息之和不得超过以2112762.3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所得金额];三、被告曾慧华、陈皓、曾令权对被告深圳市豪达丰农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所负的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所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949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深圳市豪达丰农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曾慧华、陈皓、曾令权负担。原告已预交受理费11949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深圳市豪达丰农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曾慧华、陈皓、曾令权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1949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O二O年八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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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4 |
4 |
(2020)粤0303民初371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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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371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豪达丰农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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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豪达丰农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曾慧华、陈皓、曾令权: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的相关送达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及应诉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开庭时间定于2020年8月18日14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第二十九审判庭。请准时到庭,逾期则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二○年五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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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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