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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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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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3民初17839号之一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鸿盛建筑铝模有限公司 当事人- 浙江大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南宁中海宏洋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广西亿建劳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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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鸿盛建筑铝模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亿建劳务有限公司、浙江大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南宁中海宏洋置业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桂0103民初1783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主文为:“本案移送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限你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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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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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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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3民初17839号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鸿盛建设铝模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大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亿建劳务有限公司 南宁中海宏洋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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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鸿盛建设铝模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亿建劳务有限公司、浙江大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南宁中海宏洋置业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案号为(2020)桂0103民初17839号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材料。本院定于2021年4月13日上午8时30在本院14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租赁款2112033.3元,被告二对该款项承担连带支付义务。2、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违约金2679497.7元,被告二在未支付工程款内对该款项承担支付义务。3、判令被告一返还41457公斤铝模板,暂估价值414570元。4、第三人在未支付工程款项内对原告上述款项承担支付义务。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从答辩期届满次日起至第15日届满。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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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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