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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渝北区老伍脚手架租赁站

    存续
    • 官网:-
    • 地址:渝北区双龙西路188栋附182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21
    • 法院公告 3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

    法律诉讼21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渝北区老伍脚手架租赁站与蔡启军租赁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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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渝北区老伍脚手架租赁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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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渝北区老伍脚手架租赁站与涂友朝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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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渝北区老伍脚手架租赁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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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渝北区老伍脚手架租赁站与何宣太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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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渝北区老伍脚手架租赁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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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渝北区老伍脚手架租赁站与刘恩斌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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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渝北区老伍脚手架租赁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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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渝北区老伍脚手架租赁站与蒲萧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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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渝北区老伍脚手架租赁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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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渝北区老伍脚手架租赁站与李书红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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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渝北区老伍脚手架租赁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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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渝北区老伍脚手架租赁站与蔡启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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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渝北区老伍脚手架租赁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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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渝北区老伍脚手架租赁站与黄福熙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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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渝北区老伍脚手架租赁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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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渝北区老伍脚手架租赁站与张金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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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原告-渝北区老伍脚手架租赁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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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渝北区老伍脚手架租赁站与蔡亚洲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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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渝北区老伍脚手架租赁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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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3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9)渝0112民初51620号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渝北区老伍脚手架租赁站 被告- 成春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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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G21 2020-04-07
    2 (2018)渝0112民初6759号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渝北区老伍脚手架租赁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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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18-07-25
    3 (2018)渝0112民初6759号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渝北区老伍脚手架租赁站 被告- 李书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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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18-04-16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8)渝0112民初675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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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渝0112民初6759号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渝北区老伍脚手架租赁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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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渝0112民初6759号李书红(51032119930724443X):原告渝北区老伍脚手架租赁站与被告李书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渝0112民初67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原告渝北区老伍脚手架租赁站与被告李书红分别于2017年3月2日、2017年3月16日、2017年3月21日签订的《老伍脚手架租赁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二、被告李书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返还原告渝北区老伍脚手架租赁站租赁物资:脚手架1.7米高的22套、脚手架1米高的1套、轮子12个;三、被告李书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渝北区老伍脚手架租赁站租金,计算方式为:从2017年3月2日起,按每天12.5元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合同解除之日止;从2017年3月16日起,按每天25元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合同解除之日止;从2017年3月21日起,按每天26元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合同解除之日止(但应扣除被告已支付的押金1600元);四、驳回原告渝北区老伍脚手架租赁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80元,由被告李书红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7月25日上传日期:2018年07月2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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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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