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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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成都上实锦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赵婧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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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07民初7282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成都上实锦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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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2021-07-21 | 2021-08-30 |
2 |
成都上实锦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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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15民初3735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成都上实锦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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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 2021-06-01 | 2021-06-24 |
3 |
成都上实锦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费菊花、朱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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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17民初5348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成都上实锦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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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2021-05-28 | 2021-06-30 |
4 |
成都上实锦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明森、王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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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15民初3691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成都上实锦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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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 2021-05-06 | 2021-05-31 |
5 |
成都上实锦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许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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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15民初3449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成都上实锦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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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 2021-04-28 | 2021-05-31 |
6 |
成都上实锦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文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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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15民初3443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成都上实锦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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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 2021-04-25 | 2021-07-30 |
7 |
成都上实锦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天雄、谭梦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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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15民初3446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成都上实锦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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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 2021-04-25 | 2021-06-27 |
8 |
成都上实锦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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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15民初3444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成都上实锦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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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 2021-04-25 | 2021-05-28 |
9 |
成都上实锦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莫高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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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07民初2272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成都上实锦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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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2021-04-09 | 2021-05-28 |
10 |
成都上实锦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鲁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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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07民初7279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成都上实锦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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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2021-04-07 | 2021-05-24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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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川0107民初589号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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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 | 2018-02-24 |
2 | (2017)川0107民初5792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上实锦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张月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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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 | 2017-12-05 |
3 | (2016)川0107民初5872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上实锦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向美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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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G14 | 2017-01-08 |
4 | (2015)青羊民初字第9536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上实锦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许鹏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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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G67 | 2016-12-01 |
5 | (2016)川0107民初5872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上实锦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向美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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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G60 | 2016-08-04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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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川0107民初573号原告成都上实锦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秀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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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7民初573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上实锦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陈秀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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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19)川0107民初573号原告成都上实锦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秀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秀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上实锦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11308.8元、电费1314.18元、水费587.82元、生活垃圾费112元;二、被告陈秀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上实锦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130.8元;三、驳回原告成都上实锦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8元,由原告成都上实锦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68元、被告陈秀兰负担210元。自公告之日起60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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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6 |
2 |
(2019)川0107民初573号原告成都上实锦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秀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应诉、举证、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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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7民初573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上实锦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陈秀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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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07民初573号原告成都上实锦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秀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应诉、举证、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及证据材料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三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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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3 |
3 |
(2019)川0105民初1468原告成都上实锦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许鹏凯、谢丽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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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5民初1468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上实锦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许鹏凯 谢丽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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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05民初1468原告成都上实锦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许鹏凯、谢丽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6月13日上午9点3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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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2 |
4 |
(2019)川0105民初1467原告成都上实锦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许鹏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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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5民初1467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上实锦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许鹏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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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05民初1467原告成都上实锦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许鹏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6月13日上午9点3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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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2 |
5 |
(2019)川0107执262号执行通知书、不得规避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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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7执262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的成都上实锦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 成都上实锦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张月琼 的物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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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执行的成都上实锦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你的物业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川0107执262号执行通知书、不得规避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你按照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7民初5792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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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8 |
6 |
(2019)川0107执263号执行通知书、不得规避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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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7执263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的成都上实锦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 成都上实锦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萨其拉图 的物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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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执行的成都上实锦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你的物业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川0107执263号执行通知书、不得规避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你按照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7民初589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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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8 |
7 |
(2017)川0107执3096号执行通知书、不得规避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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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执3096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的成都上实锦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 成都上实锦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张月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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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执行的成都上实锦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月琼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川0107执3096号执行通知书、不得规避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你按照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741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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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5 |
8 |
(2018)川0107民初589号原告成都上实锦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萨其拉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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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7民初589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上实锦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萨其拉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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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07民初589号原告成都上实锦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萨其拉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萨其拉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成都上实锦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7年2月至2017年12月的物业服务费3888.17元;二、被告萨其拉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成都上实锦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来水费143.94元、电费21.76元。三、被告萨其拉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成都上实锦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违约金405.39元;四、驳回原告成都上实锦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萨其拉图负担。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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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01 |
9 |
(2017)川0107民初5792号原告成都上实锦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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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民初5792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上实锦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张月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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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7)川0107民初5792号原告成都上实锦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月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上实锦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14年5月1日到2017年4月30日的物业服务费12933.72元;二、被告张月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上实锦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586.74元;三、驳回原告成都上实锦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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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03 |
10 |
(2018)川0107民初589号原告成都上实锦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萨其拉图纠纷一案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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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7民初589号 | - |
原告- 成都上实锦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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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07民初589号原告成都上实锦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萨其拉图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给付物管费3888.17元;2.被告应承担电费21.76元、水费143.94元;3.被告应承担违约金1145.24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8年5月14日0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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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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