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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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明宏商贸有限公司与成都万池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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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91民初3089号 | 不当得利纠纷 |
原告-宜宾市明宏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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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18-02-11 | 2018-04-16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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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606民初9372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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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6民初937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碧丽饮水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成都万池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浩泽康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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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浩泽康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成都万池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东碧丽饮水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浩泽康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成都万池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材料。原告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决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1343936.84元及逾期利息26014.51元,合共1369951.35元(逾期利息以货款1343936.84元为本金,按LPR利率标准,从2020年10月1日起暂计至2021年3月31日;2021年4月1日起至清偿完毕的另计)。二、请求判决被告二对第一项诉讼请求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请求判决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由法院直接退回给原告。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0月12日上午11:00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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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9 |
2 |
(2021)粤0606民初12408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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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6民初1240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川诺贝教学设备有限公司 当事人- 四川诺贝教学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碧丽饮水设备有限公司 成都万池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浩泽康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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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浩泽康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成都万池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四川诺贝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浩泽康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成都万池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碧丽饮水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等应诉材料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一、判令三被告立即连带向原告退还货款本金100000元,支付逾期付款利息6256.25元(以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自2019年8月27日计至2021年4月11日);二、判令三被告自起诉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三、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于2021年9月27日10时30分在本院勒流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的,本院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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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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