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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宝家乡墅

    深圳宝家乡墅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深圳湾生态科技园11栋A座3701室
    • 简介:-
    • 法律诉讼 1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1
    • 送达公告 9

    法律诉讼1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彭洪强与刘灿、高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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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湘0121民初4143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原告-彭洪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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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2020-10-09 2021-01-01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1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1)粤0305执19151号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1-12-11 详情

    送达公告9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2)粤2071执保1107号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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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粤2071执保1107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原告- 梁兆光 被告- 深圳宝家乡墅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宝家云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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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申请人梁兆光诉被申请人深圳宝家乡墅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宝家云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2071民初5103号民事裁定书、(2022)粤2071执保1107号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裁定内容如下:对被申请人深圳宝家乡墅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宝家云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56596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期间,被保全的财产不得转让、出租、抵押、赠与或作其他处分。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保全起始日期详见财产保全告知书)。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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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4-14
    2

    (2022)粤0305执3655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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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粤0305执3655号 -

    原告- 李佳浓 当事人- 深圳宝家乡墅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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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0305执3655号之一深圳宝家乡墅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李佳浓与被执行人深圳宝家乡墅科技有限公司执行一案,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5民初18769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305执365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方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本案确定的义务并依法承担迟延履行责任。未能全部履行并具有法定情形的,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进行信用惩戒。报告财产令载明:你方未能全部履行的,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执行裁定书载明: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及利息、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为限,冻结、划拨你方存款,扣留、提取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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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4-08
    3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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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民初2349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佳润隆包装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宝家乡墅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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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宝家乡墅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佳润隆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宝家乡墅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粤0305民初23495号】,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货款人民币476110元;2.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货款利息暂计1018.35元(以476110元为基数,按照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即LPR为15.4%,计算自2021年10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2021年11月18日为1018.35元);3.本案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以上各项诉请金额暂计总额为人民币477128.35元。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4月20日9时30分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开庭地点在本院第1435审判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联系人:胡惠敏 联系电话:0755-86608197 联系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玉泉路26号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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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31
    4

    (2022)粤0305执2876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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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粤0305执2876号 人事争议

    原告- 盘文金 当事人- 深圳宝家乡墅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宝家乡墅科技有限公司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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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0305执2876号深圳宝家乡墅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盘文金与被执行人深圳宝家乡墅科技有限公司执行一案,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南劳人仲案[2021]5406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305执287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方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本案确定的义务并依法承担迟延履行责任。未能全部履行并具有法定情形的,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进行信用惩戒。报告财产令载明:你方未能全部履行的,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执行裁定书载明: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及利息、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为限,冻结、划拨你方存款,扣留、提取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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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29
    5

    (2022)粤2071民初5103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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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粤2071民初5103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原告- 梁兆光 被告- 深圳宝家乡墅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宝家云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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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梁兆光诉被告深圳宝家乡墅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宝家云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周光辉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周光辉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邵超群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2年5月12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偿还工程款450800元;2、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90160元(违约金计算方式:按已付合同款450800元的20%);3、判令两被告承担原告因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律师费24000元;4、判令两被告承担原告因实现债权所产生的保险费1000元;5、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保全费。以上费用暂计56596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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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18
    6

    (2022)粤0305执3015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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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粤0305执3015号 人事争议

    原告- 李升辉 当事人- 深圳宝家乡墅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宝家乡墅科技有限公司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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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0305执3015号深圳宝家乡墅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李升辉与被执行人深圳宝家乡墅科技有限公司执行一案,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南劳人仲案[2021]6433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305执301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方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本案确定的义务并依法承担迟延履行责任。未能全部履行并具有法定情形的,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进行信用惩戒。报告财产令载明:你方未能全部履行的,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执行裁定书载明: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及利息、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为限,冻结、划拨你方存款,扣留、提取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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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09
    7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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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民初2349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佳润隆包装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宝家乡墅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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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宝家乡墅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佳润隆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宝家乡墅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粤0305民初23495号】,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货款人民币476110元;2.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货款利息暂计1018.35元(以476110元为基数,按照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即LPR为15.4%,计算自2021年10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2021年11月18日为1018.35元);3.本案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以上各项诉请金额暂计总额为人民币477128.35元。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4月20日9时30分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开庭地点在本院第1435审判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三月一日 联系人:胡惠敏 联系电话:0755-86608197 联系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玉泉路26号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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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01
    8

    (2022)粤0305执2279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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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粤0305执2279号 人事争议

    原告- 庞秋洋 当事人- 深圳宝家乡墅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宝家乡墅科技有限公司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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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0305执2279号深圳宝家乡墅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庞秋洋与被执行人深圳宝家乡墅科技有限公司执行一案,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南劳人仲案[2021]5515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305执227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方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本案确定的义务并依法承担迟延履行责任。未能全部履行并具有法定情形的,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进行信用惩戒。报告财产令载明:你方未能全部履行的,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执行裁定书载明: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及利息、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为限,冻结、划拨你方存款,扣留、提取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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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28
    9

    (2021)粤0305执1915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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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执19151号 劳动争议

    原告- 李建烈 被告- 深圳宝家乡墅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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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19151号深圳宝家乡墅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建烈与被执行人深圳宝家乡墅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向你方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19151号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该限制消费令的主要内容为:责令你方自收到本令之日起不得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之行为。该执行决定书的主要内容为:将被执行人深圳宝家乡墅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8W4KXK,法定代表人:唐雯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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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21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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