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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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小兵、绍兴市华统天天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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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杨小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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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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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02民9217号原告杨小兵与被告绍兴市华统天天食品有限公司判决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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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02民初921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杨小兵 被告- 绍兴市华统天天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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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绍兴市华统天天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杨小兵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602民初92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绍兴市华统天天食品有限公司返还给原告杨小兵货款及保证金共计40321.04元,并支付该款自2020年11月3日起至实际款清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的利息损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履行;二、驳回原告杨小兵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8元,由被告绍兴市华统天天食品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结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808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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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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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02民初9217号原告杨小兵与被告绍兴市华统天天食品有限公司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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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02民初921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杨小兵 被告- 绍兴市华统天天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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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绍兴市华统天天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杨小兵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602民初9217号开庭传票、证据材料、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书、简转普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不履行生效裁判后果告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返还多付的货款20321.04元及保证金2万元,总计40321.04元,并支付利息(从2019年12月10日开始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4月7日上午10时20分在袍江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赵飞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高倩、金叶峰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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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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