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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嘉达节能

    深圳市嘉达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朗山路南嘉达研发大楼五楼
    • 简介:-
    • 法律诉讼 8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

    法律诉讼8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深圳市忠能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嘉达新型城镇建设有限公司、深圳市嘉达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案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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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1973财保2271号 保险纠纷

    申请人-深圳市忠能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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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2020-08-12 2020-10-30
    2

    深圳市嘉达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刘洋重庆铜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调解书 收起

    ... 展开
    (2019)渝0151民初635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深圳市嘉达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铜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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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2020-04-19 2020-06-01
    3

    广州白云恒和精细化工厂、深圳市嘉达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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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111执6969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广州白云恒和精细化工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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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2019-07-25 2020-08-06
    4

    深圳市嘉达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恒和精细化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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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1民终3875号、3876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深圳市嘉达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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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5-24 2019-12-30
    5

    深圳市嘉达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恒和精细化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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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1民终3875号、3786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深圳市嘉达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5-24 2019-12-28
    6

    广州白云恒和精细化工厂与深圳市嘉达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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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111民初5857号之二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广州白云恒和精细化工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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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2018-07-19 2019-07-30
    7

    广州白云恒和精细化工厂与深圳市嘉达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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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111民初5857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广州白云恒和精细化工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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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2018-07-10 2019-07-30
    8

    广州白云恒和精细化工厂与深圳市嘉达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18)粤0111民初585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广州白云恒和精细化工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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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2018-06-11 2019-07-30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05执15714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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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执15714号 -

    原告- 王涛 当事人- 深圳市嘉达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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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15714号之一深圳市嘉达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王涛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嘉达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执行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15347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1571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方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本案确定的义务并依法承担迟延履行责任。未能全部履行并具有法定情形的,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进行信用惩戒。报告财产令载明:你方未能全部履行的,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执行裁定书载明: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及利息、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为限,冻结、划拨你方存款,扣留、提取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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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28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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