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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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安徽思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王先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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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103执463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安徽思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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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 2019-12-18 | 2019-12-30 |
2 |
安徽思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朱万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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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103执4637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安徽思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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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 2019-12-18 | 2019-12-30 |
3 |
安徽思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阮志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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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103执463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安徽思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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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 2019-12-18 | 2019-12-30 |
4 |
安徽思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朱万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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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103民初226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安徽思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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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 2019-06-27 | 2020-12-04 |
5 |
安徽思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阮志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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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103民初162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安徽思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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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 2019-05-23 | 2020-03-30 |
6 |
申请执行人安徽思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华福盛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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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124执15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安徽思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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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乡县人民法院 | 2019-03-29 | 2019-05-14 |
7 |
4607安徽思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朱万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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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0103民初4607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安徽思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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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 2018-11-23 | 2018-12-04 |
8 |
安徽思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朱万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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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0103民初460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安徽思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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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 2018-11-23 | 2018-11-26 |
9 |
2622安徽思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阮志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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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0103民初2622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安徽思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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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 2018-10-25 | 2018-12-13 |
10 |
安徽思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阮志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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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0103民初262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安徽思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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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 2018-10-25 | 2018-12-06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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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安徽思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夏月岑、南昌县小蓝种子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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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21民初392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安徽思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 南昌县小蓝种子经营部 被告- 夏月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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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月岑、南昌县小蓝种子经营部: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思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赣0121民初392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南昌县人民法院二0一八年四月十九日承办单位: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承办人:余永祥联系电话:0791-8571823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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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9 |
2 |
原告安徽思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夏月岑、南昌县小蓝种子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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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21民初392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安徽思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南昌县小蓝种子经营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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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月岑、南昌县小蓝种子经营部: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思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赣0121民初3924号起诉状副本和应诉、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南昌县人民法院二〇一八年一月八日承办法庭: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承办人:余永祥联系电话:0791-85718230地址: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邮编:3302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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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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