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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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人人创业控股有限公司、西藏瀚澧电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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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执704号之一 | 服务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人人创业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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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20-06-28 | 2021-01-01 |
2 |
深圳人人创业控股有限公司与西藏瀚澧电子科技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纠纷、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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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91民初2059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人人创业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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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19-10-16 | 2019-12-04 |
3 |
深圳人人创业控股有限公司、西藏瀚澧电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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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91执保828号 | - |
申请人-深圳人人创业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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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19-04-29 | 2019-10-2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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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91执异244号裁定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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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执704号 | - |
当事人- 西藏瀚澧电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人人创业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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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西藏瀚澧电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金环:关于本院受理申请人深圳人人创业控股有限公司申请追加被申请人西藏瀚澧电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金环为(2020)粤0391执704号案件的被执行人一案(2020)粤0391执异244号,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裁定书,本案裁定如下:追加被申请人金环为(2020)粤0391执704号案的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西藏瀚澧电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该执行案件中应承担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申请人金环、被执行人西藏瀚澧电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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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5 |
2 |
(2020)粤0391执异24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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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执异244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 西藏瀚澧电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人人创业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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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西藏瀚澧电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金环:本院在执行异议人深圳人人创业控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藏瀚澧电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深圳人人创业控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追加金环为被执行人的书面异议,案号为(2020)粤0391执异244号。因你方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执行追加申请书、执行听证通知书、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7日即视为送达。听证时间定于2020年10月30日09时10分,听证地点为本院第二法庭,请准时到庭,逾期则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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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1 |
3 |
(2020)粤0391执704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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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执704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人人创业控股有限公司 被告- 西藏瀚澧电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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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91执704号西藏瀚澧电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申请执行人深圳人人创业控股有限公司与你(单位)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19)粤0391民初205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0)粤0391执70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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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7 |
4 |
(2019)粤0391民初2059号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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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91民初2059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人人创业控股有限公司 被告- 西藏瀚澧电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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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西藏瀚澧电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院受理(2019)粤0391民初2059号原告深圳人人创业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西藏瀚澧电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0391民初20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西藏瀚澧电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人人创业控股有限公司支付咨询服务费40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4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7年8月12日起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367元,公告费550元,由被告西藏瀚澧电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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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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