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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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西安普明物流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波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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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1执恢43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西安普明物流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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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1-29 | 2019-12-22 |
2 |
韦波与深圳市波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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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5民初21856号 | 公司解散纠纷 |
原告-韦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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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9-10-25 | 2021-05-24 |
3 |
深圳市波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韦波股东知情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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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民终295号 | 股东知情权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波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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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6-19 | 2021-01-07 |
4 |
韦波与深圳市波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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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5民初6266号 | 不当得利纠纷 |
原告-韦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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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8-12-11 | 2018-12-27 |
5 |
西安普明物流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波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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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陕01执恢50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西安普明物流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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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8-28 | 2018-10-24 |
6 |
深圳市波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韦波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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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5执2395号 |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波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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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8-04-29 | 2018-12-20 |
7 |
韦波与深圳市波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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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民终15251号 |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
上诉人-韦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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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4-18 | 2017-12-22 |
8 |
深圳市波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韦波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案件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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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南法民二初字第303号 |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
原告-深圳市波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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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6-04-06 | 2017-02-2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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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粤0305执2395号财产分配方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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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5执2395号 |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
原告- C。法定代表人 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区创维大厦A室 年月日生 吴应娇 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北区朗山路号清华紫光科技园层C 韦波 董事长 住所地 汉族 深圳市波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身份证 住址 被告- 韦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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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关于被执行人韦波执行案分配方案(2017)粤0305执2395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波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北区朗山路13号清华紫光科技园3层C305、C307、C309。法定代表人:吴应娇,董事长。被执行人:韦波,男,汉族,1972年10月8日生,住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区创维大厦A804室,身份证号:512229197210080019。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波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韦波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民终152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韦波未在该民事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项人民币8733742.17元、利息、案件受理费78707.9元以及执行费,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首先查封了被执行人韦波名下的位于深圳市溪山美地园二期25栋C房产,且该房产已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拍卖,该院优先支付抵押款项后,将剩余拍卖款5363288.48元扣划至本院,扣除本案执行费71462元后,可供分配的款项为5291826.48元。在执行过程中,针对被执行人韦波上述房产拍卖剩余款款,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向本院转来申请执行人蒋林(身份证号:500383198508183322)的参与分配申请、参与分配函,执行依据为:(2014)深中法民终字第3108号民事判决,执行案号为:(2015)粤深福法执字第3671号,未清偿债权金额为:398418.68元,案件受理费1650元,共计400068.68元。本院认为,对本案被执行人韦波前述房产处分后所得款项,应按照共益费用先行扣除、优先债权足额分配、一般债权按比例分配的原则,确定本案参与分配方案。优先债权已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足额分配、本案执行费71462元应当作为共益费用先行扣除。因一般债权总额度较高,可供分配款项较少,不足以清偿债权总金额,本院酌定仅按照未清偿债权本金加案件受理费金额进行分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1条、第92条、第93条、第94条的规定,确定分配方案如下:案号申请执行人申请债权本金+案件受理费(元)分配比例(%)分配金额(元)(2017)粤0305执2395号深圳市波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8812450.0795.66%5062161.21(2015)粤深福法执字第3671号蒋林400068.684.34%229665.27备注:分配比例=(申请债权本金+案件受理费)/(债权本金+案件受理费)总额;分配金额=可分配款项为*分配比例;(债权本金+案件受理费)总额:9212518.75元,可供分配的款项为5291826.48元。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本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没有异议或者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本分配方案予以分配。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联系人:张志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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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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