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舟普卫放罚〔2019〕1004号 | 舟山市普陀区卫生健康局 |
本机关卫生监督员查明当事人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违法事实,现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参照《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使用1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罚款3000元以下;违法程度较轻”的相关裁量标准,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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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4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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