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1 |
申请人深圳市前海四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郑辉荣、深圳精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0)粤0308执保54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申请人-深圳市前海四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 2020-01-19 | 2021-01-01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
1 | (2019)粤0308民初506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前海四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郑辉荣 深圳精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 G35 | 2019-04-25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1 |
(2019)粤0308民初506号判决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19)粤0308民初506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前海四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郑辉荣 深圳精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8民初506号郑辉荣: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前海四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郑辉荣、深圳精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粤0308民初506号,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19)粤0308民初5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精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前海四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服务费人民币246703.4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018年6月服务费的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162268.97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7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018年7月服务费的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84434.48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27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深圳精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前海四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微分销+微经销系统”费用人民币204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204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4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被告深圳精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前海四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人民币20000元;四、被告郑辉荣对本判决第一至第三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郑辉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前海四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公告费人民币780元;六、驳回原告深圳市前海四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8民初5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答辩状 收起
...
展开
|
2020-01-02 |
2 |
(2019)粤0308民初506号判决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19)粤0308民初506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前海四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精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8民初506号郑辉荣: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前海四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郑辉荣、深圳精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粤0308民初506号,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19)粤0308民初5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精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前海四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服务费人民币246703.4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018年6月服务费的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162268.97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7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018年7月服务费的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84434.48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27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深圳精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前海四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微分销+微经销系统”费用人民币204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204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4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被告深圳精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前海四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人民币20000元;四、被告郑辉荣对本判决第一至第三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郑辉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前海四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公告费人民币780元;六、驳回原告深圳市前海四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8民初5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处理。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收起
...
展开
|
2020-01-02 |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