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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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金税稽罚[2020]3 | 金华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一)2016年2月在“管理费用-福利费”中列支员工激励工资8000元,你单位未并计其个人当月工资,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1060.65元。(二)2016年7月支付给张永乐个人设计费67000元,你单位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14440元。(三)2016年—2018年你单位售楼部使用的房产(建筑面积154.34平方米,土地面积20.17平方米,房产原值685298.92元)未按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税17269.53元,土地使用税726.12元。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罚决定:处房产税17269.53元50%的罚款计8634.78元,处城镇土地使用税726.12元50%的罚款计363.06元。处个人所得税款15500.65元50%的罚款计7750.33元。两项共计罚款16748.17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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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5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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