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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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州万达文化旅游城投资有限公司、陈兰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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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17021号 | 劳动争议 |
上诉人-广州万达文化旅游城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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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9-16 | 2021-09-26 |
2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花都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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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4执571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花都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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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2021-07-05 | 2021-07-19 |
3 |
严国良、广州万达文化旅游城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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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4执3732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州万达文化旅游城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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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2021-06-30 | 2021-07-23 |
4 |
广州万达文化旅游城投资有限公司、李雪艳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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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14492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上诉人-广州万达文化旅游城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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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29 | 2021-09-26 |
5 |
广州万达文化旅游城投资有限公司、王久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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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4执9271号之三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州万达文化旅游城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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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2021-06-28 | 2021-07-06 |
6 |
广州万达文化旅游城投资有限公司、张少宣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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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10415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上诉人-广州万达文化旅游城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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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24 | 2021-09-26 |
7 |
广州万达文化旅游城投资有限公司、毕伟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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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10433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上诉人-广州万达文化旅游城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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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24 | 2021-09-26 |
8 |
广州万达文化旅游城投资有限公司、刘全喜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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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10436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上诉人-广州万达文化旅游城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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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24 | 2021-09-26 |
9 |
广州万达文化旅游城投资有限公司、杨德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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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10426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上诉人-广州万达文化旅游城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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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24 | 2021-09-26 |
10 |
广州万达文化旅游城投资有限公司、曾繁烜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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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10417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上诉人-广州万达文化旅游城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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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24 | 2021-09-26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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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粤0106民初803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 被告- 黄雪珍 广州万达文化旅游城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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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人 民 法 院 | - | 2017-04-06 |
2 | (2017)粤0106民初803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 被告- 黄雪珍 广州万达文化旅游城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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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人 民 法 院 | - | 2017-04-06 |
3 | (2017)粤0106民初803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 被告- 黄雪珍 广州万达文化旅游城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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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人 民 法 院 | - | 2017-04-06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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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皖0202民初3088号芜湖福昌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前海中金贸易有限公司、重庆恒凯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彦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广州万达文化旅游城投资有限公司民事应诉材料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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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皖0202民初3088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 芜湖县恒之顺机电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 芜湖福昌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 重庆恒凯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万达文化旅游城投资有限公司 重庆彦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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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皖0202民初3088号芜湖福昌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重庆恒凯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彦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广州万达文化旅游城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芜湖县恒之顺机电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芜湖福昌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重庆恒凯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彦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广州万达文化旅游城投资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原告芜湖县恒之顺机电销售有限公司起诉:1、请求判令各被告向原告支付票据款666247.79元及利息5820元(暂计算至2022年4月19日),并支付以666247.79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直至该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律师费等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8月2日上午8时50分在本院9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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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4 |
2 |
(2021)粤0106民初19329号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张志航、陈晓君、广州万达文化旅游城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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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6民初1932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被告- 广州万达文化旅游城投资有限公司 张志航 陈晓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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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6民初19329号张志航、陈晓君、广州万达文化旅游城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七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9月22日9时15分在本院第三十二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539866162021-07-0916:24:57:704联系人:曾敏娴、戴桂娟(2021)粤0106民初19329号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张志航、陈晓君、广州万达文化旅游城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张志航、陈晓君、广州万达文化旅游城投资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联系人:曾敏娴、戴桂娟电话:0208300670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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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9 |
3 |
广州万达文化旅游城投资有限公司二审受理费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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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执3006号 | - |
当事人- 广州万达文化旅游城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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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执3006号广州万达文化旅游城投资有限公司:本院立案执行你单位二审受理费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执3006号结案通知书。结案通知书内容为:本院作出的(2020)粤01民终206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被执行人广州万达文化旅游城投资限公司应交纳案件受理费184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义务,经本院房产审判庭移送,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执行款234元(含执行费50元)至本院代管款帐户,并已上缴国库,因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案件受理费事项本院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将结案通知书送达给你单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作执行完毕处理。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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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4 |
4 |
关于再审申请人黄伟聪与被申请人广州万达文化旅游城投资有限公司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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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申150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 黄伟聪 再审被申请人- 广州万达文化旅游城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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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民申150号广州万达文化旅游城投资有限公司:关于再审申请人黄伟聪与被申请人广州万达文化旅游城投资有限公司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查终结。因你司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民申150号民事裁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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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5 |
5 |
本院立案执行你单位二审受理费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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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执3006号 | - |
当事人- 广州万达文化旅游城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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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执3006号广州万达文化旅游城投资有限公司:本院立案执行你单位二审受理费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执300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内容为:本院作出的(2020)粤01民终206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二审受理费义务,本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如下义务:●缴纳二审受理费184.00元;●缴纳执行费50元。若通过本院账户付款,需在汇款单上注明案件当事人名称、案号、执行人员姓名。本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户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30200727038093报告财产令内容为:本院执行你(单位)二审受理费一案,你(单位)如不能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应自本令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本令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过程中,如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本院将依法对你(单位)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十五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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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7 |
6 |
广州万达文化旅游城投资有限公司与王久红、余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两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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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终23510、23511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广州万达文化旅游城投资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余乐 王久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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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民终23510、23511号王久红、余乐:广州万达文化旅游城投资有限公司与王久红、余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两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民终235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946元,由广州万达文化旅游城投资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2020)粤01民终235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861元,由广州万达文化旅游城投资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S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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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6 |
7 |
(2020)粤0114民初12391号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诉被告罗春燕、李明、广州万达文化旅游城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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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4民初1239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 被告- 罗春燕 李明 广州万达文化旅游城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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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4民初12391号罗春燕: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诉被告罗春燕、李明、广州万达文化旅游城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14民初12391号民事判决书,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前来本院领取本案的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与被告罗春燕签订的编号为512120150099的《个人贷款合同(抵押、保证)》;二、被告罗春燕、李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38299.74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0年12月10日的利息为7831.17元、罚息为85.28元、复利为32.77元,此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涉案《个人贷款合同(抵押、保证)》约定的计算方式及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罗春燕、李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支付律师费571元;四、驳回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欠款,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38元、财产保全费1236.88元,均由被告罗春燕、李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O二O年十二月十七日537181252020-12-2102:49:36:259(2020)粤0114民初12391号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诉被告罗春燕、李明、广州万达文化旅游城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罗春燕,公告,被告,李明1153294公告公告/enpproperty-->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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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7 |
8 |
(2020)粤0114民初11808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花都分行诉被告金东旭、洪丽花、广州万达文化旅游城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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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4民初1180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花都分行 被告- 金东旭 洪丽花 广州万达文化旅游城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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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4民初11808号金东旭、洪丽花: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花都分行诉被告金东旭、洪丽花、广州万达文化旅游城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粤0114民初11808号民事判决书,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前来本院领取本案的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花都分行与被告金东旭于2016年11月22日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编号440551514-2012-20161640417);二、被告金东旭、洪丽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花都分行偿还借款本金771498.46元及利息、本金罚息、利息罚息(截至2020年11月24日的利息为36516.04元,本金罚息为1681.43元,利息罚息为1267.49元,此后利息、本金罚息、利息罚息按照涉案《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三、被告广州万达文化旅游城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金东旭、洪丽花的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州万达文化旅游城投资有限公司承责后,有权向被告金东旭、洪丽花追偿;四、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花都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欠款,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91元,财产保全费4821.72元,共计12512.72元由被告金东旭、洪丽花、广州万达文化旅游城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二O二O年十二月十五日联系人: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尹法官,020-66831527联系地址: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路26号537141332020-12-1616:03:19:387(2020)粤0114民初11808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花都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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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5 |
9 |
广州万达文化旅游城投资有限公司与王久红、余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两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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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终23510、23511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广州万达文化旅游城投资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王久红 余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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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终23510、23511号王久红、余乐:广州万达文化旅游城投资有限公司与王久红、余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两案,广州万达文化旅游城投资有限公司不服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4民初1232、12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决定于2021年2月2日9时15分-10时30分在第55法庭(新大楼二楼东区)开庭。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庭询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O二O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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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7 |
10 |
(2020)粤0106民初29344号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张玉玲、广州万达文化旅游城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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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2934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被告- 张玉玲 广州万达文化旅游城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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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6民初29344号广州万达文化旅游城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张玉玲、广州万达文化旅游城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2月28日08时45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535965862020-10-0916:06:28:904联系人:周焕屏、黄丽娜(2020)粤0106民初29344号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张玉玲、广州万达文化旅游城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广州万达文化旅游城投资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联系人:周焕屏、黄丽娜电话:8300679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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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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