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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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东莞市元昊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禹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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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民辖终55号 | 加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东莞市元昊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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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1-19 | 2021-04-27 |
2 |
广东禹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元昊实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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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执保4473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广东禹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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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20-12-14 | 2021-01-11 |
3 |
中山市巨源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广东禹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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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495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市巨源新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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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07-07 | 2021-02-1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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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606民初28175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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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28175号 | 加工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禹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元昊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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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元昊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东禹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元昊实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215286.3元及逾期付款的资金占用费(占用费按年利率24%计算,自被告逾期之日起计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张高龙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张国怡、何红芳组成合议庭审理,由书记员欧阳凯婷担任记录,本案定于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下午15时30分在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均安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请你准时参加,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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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0 |
2 |
(2021)粤0606民辖终55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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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6民辖终55号 | 加工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禹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元昊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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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元昊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广东禹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元昊实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606民辖终55号民事裁定书。依照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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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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