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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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千岛湖康盛管业有限公司与广东安博基业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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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千岛湖康盛管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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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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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顺法民一初字第163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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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顺法民一初字第163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佛山市顺德区康拜恩电器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东安博基业电器有限公司 梁锡聪 被告- 梁锡聪等人 佛山市顺德区嘉斯达塑胶模具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柏盛木业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千岛湖康盛管业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君胜电器实业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东顺气体有限公司 深圳华美板材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怡隆有机玻璃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中山市今飞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四川丹甫制冷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宏域印刷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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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梁锡聪等人、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怡隆有机玻璃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康拜恩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梁锡聪等人、佛山市顺德区嘉斯达塑胶模具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柏盛木业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千岛湖康盛管业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君胜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东顺气体有限公司、深圳华美板材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怡隆有机玻璃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中山市今飞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四川丹甫制冷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宏域印刷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广东安博基业电器有限公司因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民事判决书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民事判决书:一、确认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五沙新耀路3号之二1楼之三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康拜恩电器有限公司使用之办公楼、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五沙新耀路3号和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顺番公路五沙段26号厂区内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康拜恩电器有限公司使用之仓库中的全部产品、办公设备、产品样机[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属于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康拜恩电器有限公司所有;二、对上述办公楼、仓库内的上述财产,不得执行;三、驳回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康拜恩电器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8800元,公告费1500元,合共40300元(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康拜恩电器有限公司垫付),由第三人广东安博基业电器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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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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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顺法民一初字第229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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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顺法民一初字第229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Aqueduct-TheWellWaterLtd 当事人- 四川丹甫制冷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与梁锡聪等人 佛山市顺德区嘉斯达塑胶模具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柏盛木业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千岛湖康盛管业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君胜电器实业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东顺气体有限公司 深圳华美板材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怡隆有机玻璃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中山市今飞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中山市丹甫制冷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宏域印刷实业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大益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德鸿五金交电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怡东实业有限公司 广州朗腾聚氨酯有限公司 广东侨兴达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广东安博基业电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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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思聪等人、中山市今飞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四川丹甫制冷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Aqueduct-TheWellWaterLtd与被告与梁锡聪等人、佛山市顺德区嘉斯达塑胶模具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柏盛木业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千岛湖康盛管业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君胜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东顺气体有限公司、深圳华美板材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怡隆有机玻璃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中山市今飞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中山市丹甫制冷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宏域印刷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大益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德鸿五金交电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怡东实业有限公司、广州朗腾聚氨酯有限公司、广东侨兴达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广东安博基业电器有限公司因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程序及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出庭通知书、变更书记员通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1月2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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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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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顺法民一初字第163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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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顺法民一初字第163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佛山市顺德区康拜恩电器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东安博基业电器有限公司 被告- 梁锡聪等人 佛山市顺德区嘉斯达塑胶模具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柏盛木业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千岛湖康盛管业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君胜电器实业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东顺气体有限公司 深圳华美板材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怡隆有机玻璃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中山市今飞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四川丹甫制冷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宏域印刷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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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锡聪等人: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康拜恩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梁锡聪等人、佛山市顺德区嘉斯达塑胶模具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柏盛木业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千岛湖康盛管业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君胜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东顺气体有限公司、深圳华美板材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怡隆有机玻璃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中山市今飞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四川丹甫制冷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宏域印刷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广东安博基业电器有限公司因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程序及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原告诉求:1.依法停止顺德区人民法院在上述被告所涉执行案中对原告以下财产的执行并解除查封:(1)原告仓库内全部产品;(2)原告租用第三人公司三楼办公室的全部办公设备及产品样机。2.确认上述财产系原告所有。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15年9月1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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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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