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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创新智慧

    深圳创新智慧城市系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 简介:-
    • 法律诉讼 2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3

    法律诉讼2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刘伟良与江珺、深圳创新智慧城市系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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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91民初5154号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原告-刘伟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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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2020-05-20 2020-08-28
    2

    宋婉丽与深圳创新智慧城市系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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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91执2053-2065号之一 劳动争议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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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2018-10-29 00:00:00 2018-11-23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9粤0391民初5154号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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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91民初5154号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当事人- 立田汇金(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创新智慧城市系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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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江珺、刘明利、乔顺:原告刘伟良与被告江珺、深圳创新智慧城市系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刘明利、乔顺、立田汇金(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0391民初51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伟良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8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伟良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及第三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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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6-02
    2

    (2019)粤0391民初515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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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91民初5154号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当事人- 立田汇金(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创新智慧城市系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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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江珺:关于本院受理原告刘伟良诉被告江珺、深圳创新智慧城市系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刘明利、乔顺、立田汇金(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粤0391民初5154号。因你方下落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调解温馨提示、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江珺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开庭时间定于2020年03月25日15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第五审判庭,请准时到庭,逾期则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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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2-25
    3

    (2018)粤0391执2053号(2018)粤2053-2059、2061-2065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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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91执2053-2059、2061-2065号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深圳创新智慧城市系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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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91执2053-2059、2061-2065号深圳创新智慧城市系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宋婉丽等与你(单位)劳动争议纠纷十二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18)6211-6222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8)粤0391执2053-2059、2061-206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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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0-29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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