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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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高维源与被执行人南京永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结案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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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117执852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人-高维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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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 2021-05-18 | 2021-05-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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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瑞军建材经营部与河北智宸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南京永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山东德建集团有限公司二建建设分公司、李小军、余治国租赁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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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鲁1491执保246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李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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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1-05-11 | 2021-05-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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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瑞军建材经营部与河北智宸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李小军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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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鲁1491民初863号之二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瑞军建材经营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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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1-05-10 | 2021-0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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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永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南京盈鑫钢管扣件租赁站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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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104民初5314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人-南京盈鑫钢管扣件租赁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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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 2021-04-22 | 2021-04-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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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瑞军建材经营部与河北智宸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李小军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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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鲁1491民初863号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瑞军建材经营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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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1-04-19 | 2021-0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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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连安与南京永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卢光辉、杨岳红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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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1181执138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李连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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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 2021-03-02 | 2021-0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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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经济开发区中和建筑器材租赁站诉南京永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河北智宸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第三人山东德建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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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1491民初2171号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德州经济开发区中和建筑器材租赁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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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0-12-15 | 2021-03-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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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经济开发区中和建筑器材租赁站与南京永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河北智宸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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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1491执保1025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德州经济开发区中和建筑器材租赁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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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0-12-07 | 2020-12-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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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秋生与南京永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余治国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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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2民终5954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王秋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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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16 | 2020-12-31 |
10 |
德州经济开发区中和建筑器材租赁站与南京永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河北智宸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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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1491执保858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德州经济开发区中和建筑器材租赁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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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0-10-26 | 2020-11-26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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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请人姚秋梅与被申请人南京永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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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791执保336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姚秋梅 被告- 南京永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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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姚秋梅:本院受理申请人姚秋梅与被申请人南京永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赣0791民初2420号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2021年7月26日(江西院印)附记:公告方式及有关情况签发人:范兴经办人:范兴、吕春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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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9 |
2 |
上诉人姜丁与被上诉人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岳阳华盛天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南京永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程勇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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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民终1392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姜丁 被上诉人- 岳阳华盛天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 南京永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程勇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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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民终1392号岳阳华盛天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姜丁与被上诉人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岳阳华盛天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南京永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程勇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判决书。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江西院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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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3 |
3 |
上诉人姜丁与被上诉人岳阳华盛天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南京永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程勇发、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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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民终1392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姜丁 被上诉人- 岳阳华盛天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程勇发 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 南京永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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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华盛天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姜丁与被上诉人岳阳华盛天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南京永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程勇发、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地址: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南昌市北京东路1858号民三庭吴阿女收电话0791-88162695邮编:33002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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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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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姜丁诉被告岳阳华盛天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南京永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程勇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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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92民初1367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姜丁 被告- 岳阳华盛天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程勇发 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 南京永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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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华盛天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原告姜丁诉你与被告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南京永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程勇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赣0192民初13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岳阳华盛天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姜丁工程款1454103.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式:以欠款1454103.9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姜丁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787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23787元,由原告姜丁负担1209元,被告岳阳华盛天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2257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注:联系人:黄颖群,联系电话:0791-8385967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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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5 |
5 |
关于原告姚秋梅与被告南京永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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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791民初242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姚秋梅 被告- 南京永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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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赣0791民初2420号南京永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姚秋梅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二○年九月十四日附:承办法官:范兴0797-7307656承办法院: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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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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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姜丁诉被告岳阳华盛天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南京永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程勇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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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92民初1367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姜丁 被告- 岳阳华盛天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程勇发 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 南京永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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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华盛天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南京永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0)赣0192民初1367号原告姜丁诉你们与被告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程勇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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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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