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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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兴业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交易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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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
申请执行人-兴业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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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兴业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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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
原告-兴业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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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3 |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与兴业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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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
上诉人-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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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与兴业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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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
上诉人-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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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5 |
兴业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交易纠纷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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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
当事人-兴业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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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兴业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交易纠纷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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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
当事人-兴业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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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兴业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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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
原告-兴业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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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兴业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庄敏证券回购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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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证券回购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兴业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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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兴业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交易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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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
申请执行人-兴业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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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兴业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韩和玉等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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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兴业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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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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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民初65号 | 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 |
原告- 兴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庄敏 余翠凤 第三人-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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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G33 | 2019-12-17 |
2 | (2018)粤民初65号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原告- 兴业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庄敏 余翠凤 第三人-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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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G35 | 2018-07-0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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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兴业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庄敏、余翠凤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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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执3118号 | 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 |
当事人- 兴业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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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执3118号庄敏、余翠凤: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兴业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庄敏、余翠凤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一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民初6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执行。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执311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内容为:申请执行人兴业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你们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一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粤民初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们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如下义务:●向申请执行人兴业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款项1508535363.79元(暂计);●交纳执行费1575935元(暂计)。若通过本院账户付款,需在汇款单上注明案件当事人名称、案号、执行人员姓名。本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户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30200727031153报告财产令内容为:本院受理的兴业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们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一案,你们如不能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应自本令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本令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过程中,如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本院将依法对你们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O年十一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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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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