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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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1执4990号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11-09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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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二崧诉被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第三人林俏丽、莫安凡、东莞君爵酒店、广州奢香世家珠宝钟表实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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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初1092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陈二崧 当事人- 广州奢香世家珠宝钟表实业有限公司 东莞君爵酒店 被告-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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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初1092号林俏丽、莫安凡、东莞君爵酒店、广州奢香世家珠宝钟表实业有限公司:原告陈二崧诉被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第三人林俏丽、莫安凡、东莞君爵酒店、广州奢香世家珠宝钟表实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人陈二菘请求依法撤销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1民初1092号民事判决书,改判支持上诉人陈二崧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上诉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承担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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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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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二崧诉被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第三人林俏丽、莫安凡、东莞君爵酒店、广州奢香世家珠宝钟表实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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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初1092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陈二崧 当事人- 广州奢香世家珠宝钟表实业有限公司 东莞君爵酒店 被告-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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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民初1092号林俏丽、莫安凡、东莞君爵酒店、广州奢香世家珠宝钟表实业有限公司:原告陈二崧诉被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第三人林俏丽、莫安凡、东莞君爵酒店、广州奢香世家珠宝钟表实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民初1092号民事裁定,裁定如下:判决书中第13页第2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补正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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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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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二崧与被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第三人林俏丽、莫安凡、东莞君爵酒店、广州奢香世家珠宝钟表实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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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初1092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陈二崧 当事人- 广州奢香世家珠宝钟表实业有限公司 东莞君爵酒店 被告-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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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初1092号林俏丽、莫安凡、东莞君爵酒店、广州奢香世家珠宝钟表实业有限公司:原告陈二崧与被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第三人林俏丽、莫安凡、东莞君爵酒店、广州奢香世家珠宝钟表实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民初1092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驳回陈二崧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3665元,由陈二崧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缴纳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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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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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执行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被执行人广州奢香世家珠宝钟表实业有限公司、林俏丽、莫安凡、东莞君爵酒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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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执499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广州奢香世家珠宝钟表实业有限公司 东莞君爵酒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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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2020)粤01执4990号关于申请执行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被执行人广州奢香世家珠宝钟表实业有限公司、林俏丽、莫安凡、东莞君爵酒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1民初981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判决,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付324363552.28元及利息等。因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公告查找被执行人林俏丽名下车牌号码为粤QKV929宝马牌、莫安凡名下车牌号码为粤AJ16B2英菲尼迪牌、粤B6VJ00比亚迪牌的车辆线索。凡向本院提供真实有效的车辆线索,通过所提供的线索找到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下落,使其到案履行债务的,本院将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承诺,按照每台车辆3000元支付赏金。本院承诺对提供线索的人员身份及其提供线索有关情况予以保密。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年,凡有能提供上述线索者,请及时与本院联系。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联系人:彭法官联系电话:020-83211088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启德路66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三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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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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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广州奢香世家珠宝钟表实业有限公司、林俏丽、莫安凡、东莞君爵酒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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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执499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当事人-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被告- 广州奢香世家珠宝钟表实业有限公司 林俏丽 莫安凡 东莞君爵酒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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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执4990号广州奢香世家珠宝钟表实业有限公司、林俏丽、莫安凡、东莞君爵酒店:本院在执行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广州奢香世家珠宝钟表实业有限公司、林俏丽、莫安凡、东莞君爵酒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采取传统评估方式对东莞君爵酒店名下位于东莞市万江区莞穗大道北侧办公楼【权证号码:粤房地产权证莞字0300295426号】、东莞市万江区莞穗大道北侧综合楼【权证号码:粤房地产权证莞字第0300295427号】、东莞市万江区莞穗大道北侧【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东府国用(1994)字第特273号】房地产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本院经摇珠选定广东广量土地房地产评估与规划有限公司对上述财产进行传统评估。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房产的评估结果,公示期为15日,公示期满即视为你们收到。如需了解具体情况,请联系本院查询。公示如下:东莞市万江区莞穗大道北侧办公楼【权证号码:粤房地产权证莞字0300295426号】评估价为750,682元;东莞市万江区莞穗大道北侧综合楼【权证号码:粤房地产权证莞字第0300295427号】评估价为118,265,589元;东莞市万江区莞穗大道北侧【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东府国用(1994)字第特273号】评估价为17,913,740元,上述房地评估价合计为136,930,011元,大写人民币壹亿叁仟陆佰玖拾叁万零壹拾壹元整。2021年7月28日222222联系人:执行三庭彭新强张成峰联系电话:020-83211088、83211078联系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启德路66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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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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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二崧与被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第三人林俏丽、莫安凡、东莞君爵酒店、广州奢香世家珠宝钟表实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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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初1092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陈二崧 当事人- 东莞君爵酒店 广州奢香世家珠宝钟表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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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初1092号林俏丽、莫安凡、东莞君爵酒店、广州奢香世家珠宝钟表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二崧与被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第三人林俏丽、莫安凡、东莞君爵酒店、广州奢香世家珠宝钟表实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因林俏丽、莫安凡、东莞君爵酒店、广州奢香世家珠宝钟表实业有限公司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上述当事人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须知、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并定于2021年10月15日下午14时15分在本院第六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出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二○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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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9 |
7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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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东莞君爵酒店 广州奢香世家珠宝钟表实业有限公司 梅州广梅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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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民终240号林俏丽:本院受理的上诉人梅州广梅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与被上诉人广州奢香世家珠宝钟表实业有限公司、林俏丽、莫安凡、东莞君爵酒店及原审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原审第三人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民终240号民事裁定:本案按上诉人梅州广梅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林俏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年三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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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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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梅州广梅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广州奢香世家珠宝钟表实业有限公司、林俏丽、莫安凡、东莞君爵酒店、第三人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金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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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民初98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梅州广梅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当事人- 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奢香世家珠宝钟表实业有限公司 林俏丽 莫安凡 东莞君爵酒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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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民初981号林俏丽:本院受理的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梅州广梅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广州奢香世家珠宝钟表实业有限公司、林俏丽、莫安凡、东莞君爵酒店、第三人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梅州广梅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不服(2018)粤01民初981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1民初981号上诉状副本,上诉请求:“撤销(2018)粤01民初981号民事判决第六项,改判为:1.判令奢香公司向广梅投资企业支付九江银行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包括保全费98503元、律师费400000元、预缴保全受理费5000元;2.判令林俏丽、莫安凡对上述奢香公司应赔偿的保全费、律师费、预缴保全受理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君爵酒店在其提供的担保范围内对上述奢香公司应赔偿的保全费、律师费、预缴保全受理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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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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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梅州广梅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广州奢香世家珠宝钟表实业有限公司、林俏丽、莫安凡、东莞君爵酒店、第三人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金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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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民初98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梅州广梅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当事人- 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奢香世家珠宝钟表实业有限公司 林俏丽 莫安凡 东莞君爵酒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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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民初981号林俏丽:本院受理的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梅州广梅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广州奢香世家珠宝钟表实业有限公司、林俏丽、莫安凡、东莞君爵酒店、第三人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梅州广梅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不服(2018)粤01民初981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1民初981号上诉状副本,上诉请求:“撤销(2018)粤01民初981号民事判决第六项,改判为:1.判令奢香公司向广梅投资企业支付九江银行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包括保全费98503元、律师费400000元、预缴保全受理费5000元;2.判令林俏丽、莫安凡对上述奢香公司应赔偿的保全费、律师费、预缴保全受理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君爵酒店在其提供的担保范围内对上述奢香公司应赔偿的保全费、律师费、预缴保全受理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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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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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梅州广梅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诉被告广州奢香世家珠宝钟表实业有限公司、林俏丽、莫安凡、东莞君爵酒店、第三人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金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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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民初98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梅州广梅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当事人- 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奢香世家珠宝钟表实业有限公司 林俏丽 莫安凡 东莞君爵酒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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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民初981号林俏丽:本院受理的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梅州广梅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诉被告广州奢香世家珠宝钟表实业有限公司、林俏丽、莫安凡、东莞君爵酒店、第三人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民初9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如下:“一、确认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被告广州奢香世家珠宝钟表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贷款合同》(合同编号:5870120160624124901、5870120160624124902)项下借款于2018年8月28日提前到期;二、被告广州奢香世家珠宝钟表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200000000元;三、被告广州奢香世家珠宝钟表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偿还借款利息及罚息(截至2018年8月28日,利息为18897370.65元,罚息1599514.96元;自2018年8月29日起利息与罚息的总额以借款本金200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息24%计付至清偿之日止);四、被告林俏丽、莫安凡对本判决第二项、第三项所确认的被告广州奢香世家珠宝钟表实业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有权对被告东莞君爵酒店所有的位于东莞市万江区莞穗大道北侧的粤房地权证莞字第0300295426号、粤房地权证莞字第0300295427号、东府国用(1994)字第特273号房地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六、驳回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梅州广梅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65158.8元,由被告广州奢香世家珠宝钟表实业有限公司、林俏丽、莫安凡、东莞君爵酒店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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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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