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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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正君餐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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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1执保3148号 | 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 |
当事人-深圳市正君餐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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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1-01-11 | 2021-0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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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正君餐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龙岗区李家木屋烧烤店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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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34875号 | 不正当竞争纠纷 |
当事人-深圳市正君餐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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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0-11-27 | 2020-12-16 |
3 |
深圳市正君餐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海珠区荣丰美食店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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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5民初28064号 | 不正当竞争纠纷 |
当事人-深圳市正君餐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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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2020-11-23 | 2021-01-07 |
4 |
深圳市正君餐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华区欢聚时光木屋烧烤店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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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执保3648号 | 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 |
申请人-深圳市正君餐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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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20-11-16 | 2021-01-11 |
5 |
深圳市正君餐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美味鲜餐饮店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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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执保3649号 | 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 |
申请人-深圳市正君餐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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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20-11-16 | 2021-01-07 |
6 |
深圳市正君餐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海珠区荣丰美食店其他案由受理案件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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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5执保2044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深圳市正君餐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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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2020-11-10 | 2020-12-17 |
7 |
深圳市正君餐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深圳市六方荟聚餐饮有限公司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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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执保3502号 | 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 |
申请人-深圳市正君餐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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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20-11-09 | 2021-0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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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正君餐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光明区陈阿杰烧烤店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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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6民初33314号 | 不正当竞争纠纷 |
当事人-深圳市正君餐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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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20-11-05 | 2020-1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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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正君餐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南山区本屋烧烤店、余根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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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民初15843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深圳市正君餐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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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8-31 | 2020-10-30 |
10 |
深圳市正君餐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深圳市蜂窝网络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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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异117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人-深圳市正君餐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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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8-25 | 2020-12-2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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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粤0305执5795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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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305执5795号 | - |
原告- 深圳市正君餐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南山区本屋烧烤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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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0305执5795号深圳市南山区本屋烧烤店、王森林: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正君餐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余根星、王森林、深圳市南山区本屋烧烤店执行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5民初4225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305执579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方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本案确定的义务并依法承担迟延履行责任。未能全部履行并具有法定情形的,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进行信用惩戒。报告财产令载明:你方未能全部履行的,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执行裁定书载明: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及利息、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为限,冻结、划拨你方存款,扣留、提取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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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7 |
2 |
(2020)粤0307民初3248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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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32481号 | 不正当竞争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正君餐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中宝威餐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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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深圳市中宝威餐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正君餐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中宝威餐饮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307民初32481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深圳市瑞果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0000元;二、驳回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7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深圳市瑞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注:本公告于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发布于深圳法院中院官网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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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4 |
3 |
(2021)粤0309民初3572号传票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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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民初3572号 | 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本屋烧烤店 深圳市正君餐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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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9民初3572号陈太干、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本屋烧烤店: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正君餐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太干、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本屋烧烤店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1)、立即停止使用并拆除与原告服务标识“木屋烧烤”相似的店牌招牌“木屋烧烤”即与之相似的其他招牌;(2)、立即撤除被告一在菜单、宣传广告、网店宣传图片中使用的“木屋烧烤”标识及与之相似的其他标识。(3)、立即停止使用与原告特有的暖色系、木元素、宽大木桌椅及酒瓶装饰装潢风格相似的装潢风格。2.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木屋烧烤标识》著作权的行为。3.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就其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深圳特区报》、“大众点评”、“美团”平台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4.请求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00元。5.请求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维权合理开支100000元。6.请求判令被告二对上述请求第4项、第5项承担连带责任。7.本案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7月26日15时30分在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第二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联系人:谢助理联系电话:0755-21088041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腾路二号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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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8 |
4 |
(2020)粤0307民初34876号上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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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34876号 | 不正当竞争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正君餐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龙岗区南湾李家烧烤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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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34876号深圳市龙岗区南湾李家烧烤店: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正君餐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南湾李家烧烤店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原告深圳市正君餐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不服本院判决已提起上诉。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如下:1.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第三项,改判为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以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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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9 |
5 |
(2020)粤0307民初32481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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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32481号 | 不正当竞争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正君餐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宝威餐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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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32481号深圳市中宝威餐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正君餐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因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粤0307民初32481号民事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交的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的起诉要点如下: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木屋烧烤”具有一定影响的服务名称、装潢等权利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拆除含有“木屋烧烤”的店招和装潢,停止在餐饮器具、人员服饰、菜单、名片、订餐卡、交易文件、宣传资料、网络平台、商场广告等方面使用与原告相同的或者近似的名称、装潢)。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40万元。3、判令被告在微信公众号、美团、大众点评网站显著位置上刊登为期一个月的消除侵权影响的声明(内容需经原告认可),消除因被告恶意侵权而给原告造成的不良影响。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你方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案定于2021年3月4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由彭玉龙担任审判员独任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五日注:本公告于当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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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5 |
6 |
(2020)粤0105执保2044号深圳市正君餐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海珠区荣丰美食店其他案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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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5执保2044号 | - |
原告- 彭晓庆 当事人- 深圳市正君餐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广州市海珠区荣丰美食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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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5执保2044号广州市海珠区荣丰美食店:本院受理申请人彭晓庆与被申请人深圳市正君餐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海珠区荣丰美食店一案,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现已保全完毕。现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05执保2044号【原案号(2020)粤0105民初28064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特此公告。536772082020-12-0317:13:51:501联系人:周旭军、张炜(2020)粤0105执保2044号深圳市正君餐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海珠区荣丰美食店其他案由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广州市海珠区荣丰美食店: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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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2 |
7 |
(2020)粤0105民初28064号深圳市正君餐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海珠区荣丰美食店不正当竞争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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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5民初28064号 | 不正当竞争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正君餐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海珠区荣丰美食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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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5民初28064号广州市海珠区荣丰美食店:本院受理的深圳市正君餐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海珠区荣丰美食店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木屋烧烤”具有一定影响的服务名称、装潢等权利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拆除含有“木屋烧烤”的店招和装潢,停止在餐饮器具、人员服饰、菜单、名片、订餐卡、交易文件、宣传资料、网络平台、商场广告等方面使用与原告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名称、装潢)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40万元。3.判令被告在微信公众号、美团、大众点评网站显著位置上刊登为期一个月的消除侵权影响的声明(内容需经原告认可),消除因被告恶意侵权而给原告造成的不良影响。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2月2日14时10分在本院第29法庭A602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536355092020-11-0417:21:09:958联系人:冯小娟、马谆忻(2020)粤0105民初28064号深圳市正君餐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海珠区荣丰美食店不正当竞争纠纷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广州市海珠区荣丰美食店: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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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3 |
8 |
(2020)粤0305执异117号执行裁定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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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异117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当事人- 深圳市蜂窝网络有限公司 深圳市正君餐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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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执异117号深圳市蜂窝网络有限公司、陈前清:申请深圳市正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蜂窝网络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追加一案,案号(2020)粤0305执异117号,因你们方下落不明,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追加被执行人裁定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第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被申请人方成林、龚超为(2019)粤0305执12125号案件的被执行人,方成林、龚超应当分别在其未缴足注册资本人民币1360万元、640万元的范围内对申请人深圳市正君餐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二、追加被申请人陈前清为(2019)粤0305执12125号案件的被执行人,陈前清应当在其未缴足注册资本人民币640万元的范围内对申请人深圳市正君餐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追加被申请人郝学芳、曾涛为(2019)粤0305执12125号案件的被执行人,郝学芳、曾涛应当分别在其未缴足注册资本人民币200万元、1040万元的范围内对申请人深圳市正君餐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本公告于同日公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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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7 |
9 |
(2019)粤0305执12125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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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执12125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正君餐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蜂窝网络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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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执12125号深圳市蜂窝网络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正君餐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5民初2257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5执1212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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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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