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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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穗增市监处字[2020]53号 | 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广州市增城古险存装饰材料经营部;注册号:440125600155011;经营者:古险存;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广州市增城石滩镇三江荔三路92号;组成形式:个人经营;注册日期:2010年05月07日;经营范围:零售业(具体经营项目请登录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查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营者信息:古险存;男;汉族;1982年4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4********5774;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五华县梅林镇琴口村樟坑。根据举报,本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4月17日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墙面漆,本局于当日立案调查。现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9月从上门推销人员手中购进标有“”标识的墙面漆产品用于对外销售,具体如下:“家丽安.净味”墙面漆(规格:18L/桶)1桶,进货价是125元/桶,拟销售价是140元/桶;“竹炭金装.净味五合一”墙面漆(规格:18L/桶)1桶,进货价是125元/桶,拟销售价是140元/桶;“抗甲醛.5合一”墙面漆(规格:5L/桶)26桶,进货价是110元/桶,拟销售价是130元/桶。上述28桶墙面漆标示的“”标识与注册商标“”相同,且使用在同一类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且经“”注册商标注册人的授权代表人阿克苏诺贝尔漆油(上海)有限公司鉴定证实,上述产品非阿苏诺贝尔漆油(上海)有限公司及关联公司生产的产品,为侵犯权利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至本局立案时止,上述28桶墙面漆均未售出,已被本局实施扣押强制措施。综上,本局认定当事人销售上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经营额为3660元(违法经营额=拟销售价格×购进数量)。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受委托人提供的商标材料1份(含请求书、商标注册证、领使馆认证、公证书、授权书、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承诺书、多乐士油漆真假对比、员工证明及李守坤身份证复印件)共16页;2、2020年4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据复制(提取)单5份;3、2020年4月17日,阿克苏诺贝尔漆油(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1份;4、2020年4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者进行调查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5、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6、经营者古险存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0年5月1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本局认定: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及第六十一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结合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3660元的事实,按照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当事人的违法情节可定为《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条所指的轻微级别,属于轻微级别的B档。因此,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侵权商品:标有“”标识的“家丽安.净味”墙面漆(规格:18L/桶)1桶,“竹炭金装.净味五合一”墙面漆(规格:18L/桶)1桶,“抗甲醛.5合一”墙面漆(规格:5L/桶)26桶;2、罚款5000元。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当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广州市区县级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进行刷卡缴纳罚没款,也可以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具的《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建设银行、工商银行缴纳罚没款(收款人全称:广州财政代收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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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5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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