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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电影集团

    重庆电影集团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迎龙大道19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2
    • 法院公告 1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2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吴道全与重庆市丰都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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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渝03民初7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吴道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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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17-11-06 00:00:00 2017-12-21
    2

    重庆电影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合禾影视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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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渝0112民初7085号 合同纠纷

    原告-重庆电影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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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2017-08-28 2017-12-29

    法院公告1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7)渝0112民初7085号 合同纠纷

    原告- 重庆电影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合禾影视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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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17-09-08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7)渝0112民初708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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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渝0112民初7085号 合同纠纷

    原告- 重庆电影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合禾影视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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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12民初7085号上海合禾影视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重庆电影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合禾影视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被告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渝0112民初7085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解除原告重庆电影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合禾影视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联合拍摄电影〈大轰炸〉协议书》;二、被告上海合禾影视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电影集团有限公司投资本金及收益金合计460万元及违约金(以46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标准,自2016年6月1日起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重庆电影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3660元,保全措施费5000元,由原告重庆电影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660元,被告上海合禾影视投资有限公司负担5600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或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一审案件承办人:田力联系电话:(023)67188507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9月08日上传日期:2017年09月0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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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9-08
    2

    (2017)渝0112民初708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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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渝0112民初7085号 合同纠纷

    原告- 重庆电影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合禾影视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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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12民初7085号上海合禾影视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重庆电影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合禾影视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联合拍摄电影大轰炸协议书》;2、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投资本金400万元及收益60万元;3、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暂定138万元(自2016年6月1日起,以460万元为基数,按照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息,直至本息付清);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本案定于2017年8月10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一审案件承办人:杨琼联系电话:(023)67188507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5月09日上传日期:2017年05月0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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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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