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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粤晟建设

    广东粤晟建设有限公司

    在业
    • 地址:大埔县湖寮镇环城大道翰林华府第一期A101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118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7

    法律诉讼118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张广泰、大埔县农业农村局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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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1422民初684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张广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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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埔县人民法院 2021-07-16 2021-09-18
    2

    广东粤晟建设有限公司与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粤东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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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1403民初23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广东粤晟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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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2021-02-25 2021-03-24
    3

    李家忠与广东粤晟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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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渝0235民初5880号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李家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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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2020-12-22 2021-03-16
    4

    梅州市梅江区宏景花木场与陈文灵、钟文珍、郑春山等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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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14民终1126号 合同纠纷

    上诉人-梅州市梅江区宏景花木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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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1-11 2020-12-24
    5

    李国辉与广东粤晟建设有限公司、广东大成实业有限公司、广东大兴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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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1972民初1134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李国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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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0-10-27 2020-12-12
    6

    仁化县大兴水电有限公司、仁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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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民申3202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再审申请人-仁化县大兴水电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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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10-12 2020-11-30
    7

    梅州市梅江区宏景花木场与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粤东医院、广东粤晟建设有限公司、梅州市市政建设集团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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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1403民初563号 合同纠纷

    原告-梅州市梅江区宏景花木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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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2020-07-29 2020-11-25
    8

    王成与广东粤晟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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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224民初80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王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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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仁化县人民法院 2020-07-08 2020-09-29
    9

    天津市腾跃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广东粤晟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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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晋0221民初11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天津市腾跃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广东粤晟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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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阳高县人民法院 2020-05-29 2020-09-30
    10

    河北建设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与广东粤晟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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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冀0102民初8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河北建设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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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2020-05-28 2020-12-01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7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9)粤1972民初8627号之二东莞长城开发科技有限公司公告判决、裁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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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1972民初8627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原告- 何金城 当事人- 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东莞分公司 被告- 颜启军 广东粤晟建设有限公司 北京新兴建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东莞长城开发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电子东莞产业园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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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1972民初8627号之二东莞长城开发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何金城与被告颜启军、广东粤晟建设有限公司、北京新兴建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东莞长城开发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电子东莞产业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以及第三人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东莞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1972民初8627号民事判决书、(2019)粤1972民初8627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及上诉须知。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何金城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适用普通程序收取受理费10418元,由原告何金城负担。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金城撤回对第三人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东莞分公司的起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本案原、被告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则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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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2-26
    2

    (2019)粤1972民初8627号之一东莞长城开发科技有限公司公告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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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1972民初8627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原告- 何金城 当事人- 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东莞分公司 被告- 颜启军 广东粤晟建设有限公司 北京新兴建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东莞长城开发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电子东莞产业园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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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1972民初8627号之一东莞长城开发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何金城诉被告颜启军、广东粤晟建设有限公司、北京新兴建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东莞长城开发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电子东莞产业园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东莞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2019.12.3)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19年12月3日9时15分在本院六楼第二十四审判庭(3606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方应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未到庭本院将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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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9-30
    3

    (2019)粤1972民初8627号东莞长城开发科技有限公司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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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1972民初8627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原告- 何金城 当事人- 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东莞分公司 被告- 颜启军 广东粤晟建设有限公司 北京新兴建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东莞长城开发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电子东莞产业园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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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1972民初8627号东莞长城开发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何金城与被告颜启军、广东粤晟建设有限公司、北京新兴建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东莞长城开发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电子东莞产业园有限公司以及第三人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东莞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9.2)、转普裁定、权利义务告知书、地址确认书、审限告知书、廉政与作风评价卡及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等应诉材料及送达回证各一份。原告诉称:东莞长城开发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电子东莞产业园有限公司系中国电子产品研发配套宿舍项目、中国电子东莞长城开发B区电子产品生产及配套项目、中国电子东莞长城开发D区电子产品生产及配套项目等位于东莞市虎门镇中国电子产业园长城工地的建设单位,北京新兴建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上述项目的中标施工总承包单位,北京新兴建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中国电子产业园长城项目第一期工地于2015年第竣工,案涉长城第二期工地项目于2016年初开始实际施工,由总公司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具体由北京新兴建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承包建设,由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属单位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东莞分公司配合施工,北京新兴建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案涉长城第二期工地项目的承包方将案涉工程分包给广东粤晟建设有限公司施工,实际由颜启军挂靠在广东粤晟建设有限公司处实际承建组织施工。由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自带班组进行土石方工程机械开挖、土方装运、内外运、回填等工程内容的施工。截止起诉之日颜启军、广东粤晟建设有限公司仍拖欠原告施工款项合计661730元,颜启军自2016年12月底离开施工项目至今未能取得联系,广东粤晟建设有限公司一致拖欠上述款项至今未能予以结清。原告认为,颜启军以工程挂靠形式在广东粤晟建设有限公司处城建案涉建筑工程,严重违反建筑法以及司法解释关于借用资质的规定,颜启军、广东粤晟建设有限公司应当对原告诉请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实际施工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转包人及分包人北京新兴建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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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6-21
    4

    (2018)粤1972民初16146号(应诉)——颜启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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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1972民初16146号 合同纠纷

    原告- 陈华 被告- 颜启军 广东粤晟建设有限公司 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中电熊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电子东莞产业园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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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1972民初16146号颜启军:本院受理原告陈华诉被告颜启军、广东粤晟建设有限公司、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莞中电熊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国电子东莞产业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地址确认书、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提示书、审限告知书、廉政作风评估卡、民事裁定书各一份。原告诉称,被告东莞中电熊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中国电子东莞产业园有限公司系东莞市虎门镇赤岗社区中国电子东莞中电熊猫B区电子产品生产及配套项目和中国电子东莞中电熊猫C区电子产品研发及宿舍配套项目的发包人,被告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上述项目的中标施工总承包单位,具体由其分公司被告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负责施工,被告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包方将案涉项目工程分包给被告广东粤晟建设有限公司,实际由被告颜启军挂靠在被告广东粤晟建设有限公司处承建。在被告颜启军、广东粤晟建设有限公司的要约下,原告自2015年5月份至2016年6月期间,向案涉“熊猫工地”销售、送达工程材料,2015年8月26日与案涉“熊猫工地”签订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截至起诉之日被告颜启军、广东粤晟建设有限公司仍拖欠原告材料费用、施工款项合计240890元,被告颜启军一直失联,被告广东粤晟建设有限公司一直拖欠未能予以结清。被告东莞中电熊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国电子东莞产业园有限公司作为发包人依法应在欠付被告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的范围内就实际施工人未取得工程款项承担连带清偿义务。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颜启军、广东粤晟建设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拖欠工程施工款项、工程材料费用款项共计240890元;二、请求判令被告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东莞中电熊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国电子东莞产业园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六被告共同承担。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法院提供了工程施工分包合同、中国电子工地对账单、送货单、银行流水、账户回单、交易电子凭证、粤晟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及年报、红日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及年报、中国电子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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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0-25
    5

    (2017)粤1972民初11021号之一公告裁定(颜启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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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1972民初11021号 合同纠纷

    原告- 陈捷 被告- 广东粤晟建设有限公司 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中电熊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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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1972民初11021号之一颜启军:本院受理原告陈捷诉你方及广东粤晟建设有限公司、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莞中电熊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7)粤1972民初1102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准许申请人陈捷撤回本案诉讼。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79元,由申请人陈捷负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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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0-24
    6

    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1972民初12117号民事上诉状(颜启军、广东粤晟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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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1972民初12117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原告- 吴元耀 当事人- 广东粤晟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中电熊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电子东莞产业园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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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1972民初12117号之四颜启军(公民身份号码为51222519760208****)、广东粤晟建设有限公司:原告吴元耀诉被告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莞中电熊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国电子东莞产业园有限公司、你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1972民初12117号民事上诉状(中国电子东莞产业园有限公司、东莞中电熊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各提交一份)。东莞中电熊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交上诉状请求:1.撤销原判决,予以改判,且驳回被上诉人吴元耀对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被上诉人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对你们拖欠被上诉人吴元耀的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上诉人无需承担任何责任;4.上诉人不承担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中国电子东莞产业园有限公司提交上诉状请求:1.撤销原判决;2.驳回被上诉人吴元耀对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3.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不应由上诉人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上诉答辩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你们可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答辩状副本交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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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9-07
    7

    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1972民初12117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颜启军、广东粤昇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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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1972民初12117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原告- 吴元耀 当事人- 广东粤晟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中电熊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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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1972民初12117号之三颜启军、广东粤晟建设有限公司:原告吴元耀诉被告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莞中电熊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你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1972民初12117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判决内容如下:一、你们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吴元耀连带支付工程款21500元;二、被告东莞中电熊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国电子东莞产业园有限公司对上述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吴元耀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37元,由你们、东莞中电熊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国电子东莞产业园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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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8-15
    8

    (2017)粤1972民初12117号之二(颜启军、粤晟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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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1972民初12117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原告- 吴元耀 被告- 颜启军 广东粤晟建设有限公司 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中电熊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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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1972民初12117号之二颜启军、广东粤晟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吴元耀诉被告颜启军、广东粤晟建设有限公司、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莞中电熊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追加被告申请书、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诉称,中国电子东莞产业园有限公司作为案涉工程的发包人之一,依法应当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就颜启军对原告吴元耀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申请追加中国电子东莞产业园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并将原诉讼请求第四项、第五项变更为:被告东莞中电熊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国电子东莞产业园有限公司在欠付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的范围内就颜启军对原告的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各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本案定于2018年8月7日9时30分在北楼350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方应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院将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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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5-22
    9

    (2017)粤1972民初11021号之二(追加被告)——颜启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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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1972民初11021号 合同纠纷

    原告- 陈捷 被告- 颜启军 广东粤晟建设有限公司 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中电熊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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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1972民初11021号之二颜启军:本院受理原告陈捷诉被告颜启军、广东粤晟建设有限公司、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莞中电熊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追加被告申请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一、追加被申请人中国电子东莞产业园有限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二、被申请人在欠付承包人工程款的范围内就实际施工人未得工程款项同本案被告东莞中电熊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共同承担支付义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视为放弃举证的权利。本案决定组成合议庭审理,定于2018年8月6日9时30分在北楼350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方应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院将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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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5-21
    10

    (2017)粤1972民初11021号之一(变更诉讼请求)——颜启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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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1972民初11021号 合同纠纷

    原告- 陈捷 被告- 颜启军 广东粤晟建设有限公司 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中电熊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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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1972民初11021号之一颜启军:本院受理原告陈捷诉被告颜启军、广东粤晟建设有限公司、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莞中电熊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开庭传票、证据各一份。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一、被告颜启军、广东粤晟建设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拖欠工程材料销售、工程材料送货、工程材料转运、施工款项款项257220元;二、被告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就被告颜启军、广东粤晟建设有限公司对原告250625元部分数额的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东莞中电熊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就被告颜启军对原告以上债务承当清偿责任;四、五个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本案决定组成合议庭审理,定于2018年5月31日9时30分在北楼350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方应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院将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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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3-01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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