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1 |
北京蓝色光标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19)京03执162号之一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申请执行人-北京蓝色光标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8-28 | 2020-11-24 |
2 |
西藏山南博萌创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与赵文权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0)京03民初93号 |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
原告-刘彩玲
...
展开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1-16 | 2020-04-23 |
3 |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西藏山南博杰投资咨询合伙企业、刘惠玲股票回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19)黔01民初12号 | 股票回购合同纠纷 |
原告-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
展开
|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1-01 | 2021-01-06 |
4 |
西藏山南博萌创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与赵文权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19)京02民初684号 |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
原告-刘彩玲
...
展开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0-24 | 2020-02-11 |
5 |
北京蓝色光标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19)京03执162号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申请执行人-北京蓝色光标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8-12 | 2020-11-24 |
6 |
赵某、李某合伙协议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18)最高法民申5890号 | 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赵某 收起
...
展开
|
最高人民法院 | 2018-12-28 | 2019-03-28 |
7 |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西藏山南博杰投资咨询合伙企业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18)黔01财保31号 | - |
申请人-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
展开
|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12-05 | 2018-12-19 |
8 |
李芃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18)京执77号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申请执行人-刘彩玲
...
展开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18-11-08 | 2018-11-20 |
9 |
李芃、刘彩玲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18)最高法民终127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刘彩玲
...
展开
|
最高人民法院 | 2018-06-29 | 2018-10-16 |
10 |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西藏山南博杰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李萌证券回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17)黔民初155号 | 证券回购合同纠纷 |
原告-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
展开
|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7-12-27 | 2018-01-25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1 |
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19)黔01民初12号 | 股票回购合同纠纷 |
原告-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刘惠玲 西藏山南博杰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
展开
|
本院受理原告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西藏山南博杰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刘惠玲股票回购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黔01民初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西藏山南博杰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融资款本金80,228,324.00元并支付利息至实际付清融资本金之日止(利息计算方式为:2018年3月3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的利息为5,917,288.84元;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月31日的利息以未付融资本金80,228,324.00元为基数,按11%的年利率计算;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的利息以未付融资本金80,228,324.00元为基数,按12%的年利率计算;自2019年5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融资本金之日止的利息,以未付本金80,228,324.00元为基数,按此标准依次累加年利率计算,累加后的年利率最高不超过24%);二、西藏山南博杰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因未按期支付利息而产生的违约罚息至实际付清利息之日止(违约罚息具体计算方式:自2018年7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的违约罚息为152,627.14元,自2019年1月1日起的违约罚息,以5,917,288.84元为基数,按日利率0.03%计算至实际付清利息之日止);三、西藏山南博杰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未解除质押股票限售手续的违约金(具体计算方式为:截止2018年12月31日的违约金为5,688,482.68元,自2019年1月1日起的违约金以未付本金80,228,324.00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0.01%计算至实际解除质押股票限售手续之日即2019年4月1日);四、西藏山南博杰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律师费3000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费72,769.49元;五、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对西藏山南博杰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提供质押的蓝色光标(股票代码:300058)1394万股质押股票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对本判决一、二、三、四项所确定的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六、刘惠玲对西藏山南博杰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本判决一、二、三、四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刘惠玲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西藏山南博杰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追偿。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0-03-02 |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