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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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深圳市宝民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陈胜华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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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终8805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宝民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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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30 | 2021-07-15 |
2 |
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崔国良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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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11民终249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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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28 | 2020-12-31 |
3 |
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大某、王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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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宁02民终944号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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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09 | 2020-12-19 |
4 |
河北华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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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102民初5735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河北华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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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2020-12-03 | 2020-12-31 |
5 |
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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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111执恢132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当事人-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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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 2020-11-19 | 2020-11-27 |
6 |
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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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582执恢234号 | - |
当事人-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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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 | 2020-10-29 | 2020-12-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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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哈尔滨天捷奥斯博高新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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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111执恢392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哈尔滨天捷奥斯博高新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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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 2020-10-28 | 2020-1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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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苏双龙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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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115民初996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江苏双龙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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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2020-10-10 | 2021-05-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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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武口区添运钢模板租赁站与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举洋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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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宁0202民初536号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大武口区添运钢模板租赁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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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 2020-09-02 | 2020-12-08 |
10 |
彭世权与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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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10民初1754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原告-彭世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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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8-25 | 2021-07-04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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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宁0202民初536号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大武口区添运钢模板租赁站 被告- 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王举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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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 G19 | 2020-09-10 |
2 | -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乐亭县城关王文斌模板租赁处 被告- 河北华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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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乐亭县人民法院 | G70 | 2020-03-06 |
3 | -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省仪陇县新兴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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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 G29 | 2020-02-06 |
4 | - | - |
原告- 广州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安娜制衣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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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公告 | - | 六版 | 2020-01-21 |
5 | -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苑娜娜 被告- 河北中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长城建设集团铁塔有限公司 张立华 李学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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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府谷县人民法院 | G28 | 2017-11-0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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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民终245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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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终2455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当事人- 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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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民终2455号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彭世权、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本院审理的上诉人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彭世权、原审被告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因工作调整,需要变更本案合议庭组成人员,决定由审判员彭安明担任审判长(主审),与审判员许莹姣、审判员黄玮娜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书记员为陈颖。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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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30 |
2 |
(2021)粤03民终880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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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终8805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 深圳市宝民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张燕生 张志强 陈胜华 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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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终8805号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志强、张燕生:本院受理上诉人深圳市宝民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陈胜华、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公司)、张志强、张燕生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向你送达书面审理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和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四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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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9 |
3 |
(2021)粤03民终245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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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终2455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当事人- 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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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民终2455号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彭世权、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本院审理的上诉人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彭世权、原审被告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书面审理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将相关事项告知:一、本案由审判员张睿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黄玮娜、审判员许莹姣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书记员由法官助理陈颖兼任。如申请合议庭成员回避,请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书面提出。二、如你方有补充的上诉意见、答辩意见或其他意见,请你方于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意见。对对方当事人补充提交的证据,请你方于收到本告知书或证据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质证意见。补充的上诉意见、答辩意见、质证意见或其他意见,需以纸质文件的形式提交,同时附电子文档。逾期未提交意见,不影响本院依法作出裁判。三、根据案件审理需要,本院可以采取书面询问、电话询问等方式向你方了解核实案件相关情况,请你方如实回答本院询问的问题。四、若你方在一、二审中已预交诉讼费用且胜诉的,对于诉讼费用的负担,你方可选择:1.由你方自愿负担;2.由败诉方直接向你方支付;3.申请向法院退回诉讼费用,由败诉方向法院支付。请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逾期未提交的,本院将视为你方同意由败诉方向你方支付诉讼费用。上述法律文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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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30 |
4 |
(2021)粤03民终245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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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终2455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当事人- 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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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民终2455号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彭世权、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本院审理的上诉人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彭世权、原审被告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书面审理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将相关事项告知:一、本案由审判员张睿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黄玮娜、审判员许莹姣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书记员由法官助理陈颖兼任。如申请合议庭成员回避,请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书面提出。二、如你方有补充的上诉意见、答辩意见或其他意见,请你方于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意见。对对方当事人补充提交的证据,请你方于收到本告知书或证据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质证意见。补充的上诉意见、答辩意见、质证意见或其他意见,需以纸质文件的形式提交,同时附电子文档。逾期未提交意见,不影响本院依法作出裁判。三、根据案件审理需要,本院可以采取书面询问、电话询问等方式向你方了解核实案件相关情况,请你方如实回答本院询问的问题。四、若你方在一、二审中已预交诉讼费用且胜诉的,对于诉讼费用的负担,你方可选择:1.由你方自愿负担;2.由败诉方直接向你方支付;3.申请向法院退回诉讼费用,由败诉方向法院支付。请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逾期未提交的,本院将视为你方同意由败诉方向你方支付诉讼费用。上述法律文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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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7 |
5 |
(2019)粤0310民初1754号判决书、上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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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10民初1754号之一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当事人- 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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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10民初1754号之一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彭世权诉被告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10民初1754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本院判决:一、原告彭世权与被告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2017年11月1日签订的《建设工程劳务(扩大)施工合同》解除;二、被告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原告彭世权保证金600万元;三、被告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上述义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800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联系方式:王天桥0755-2325916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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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4 |
6 |
(2019)粤0310民初175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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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10民初1754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原告- 彭世权 被告- 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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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10民初1754号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彭世权诉被告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20年8月18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注:本公告已于同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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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5 |
7 |
(2020)冀0102民初5735号河北华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诉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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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102民初5735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河北华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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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河北华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诉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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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31 |
8 |
(2020)冀1102民初1115号崔国良诉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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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1102民初111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崔国良 被告- 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衡水市农业农村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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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崔国良诉被告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衡水市农业农村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冀1102民初111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立即还款40839元,第三人衡水市农业农村局对该笔款项承担连带付款义务;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河北法院司法公开诉讼服务网]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及答辩期间截至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本案定于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九时在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联系人:牛法官电话:0318—28187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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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2 |
9 |
(2018)粤0115民初6598号原告王秋林、张亚权诉被告东莞市璐林企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宝民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余梦璐、谭小贵、谭石林建设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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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15民初6598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张亚权 王秋林 被告- 东莞市璐林企业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宝民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余梦璐 谭小贵 谭石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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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115民初6598号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秋林、张亚权诉被告东莞市璐林企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宝民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余梦璐、谭小贵、谭石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后,因你司【被告: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华发路一号凯雷斯顿商务大厦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1110307。】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115民初65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东莞市璐林企业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秋林、张亚权支付2300000元(注:含保证金2000000元、违约金300000元);二、驳回原告王秋林、张亚权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200元,由被告东莞市璐林企业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联系人:邓小春、梁凤茵电话:83007099、83007105地址:广州市南沙区港前大道99号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529463552019-11-2916:26:09:93(2018)粤0115民初6598号原告王秋林、张亚权诉被告东莞市璐林企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宝民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余梦璐、谭小贵、谭石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有限公司,被告,深圳115337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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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9 |
10 |
(2015)杭上商初字第187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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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上商初字第1879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王树鸣 当事人- 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设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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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本科:本院受理王树鸣诉你及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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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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