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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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绍兴绍诸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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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03民初4334号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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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 2019-05-14 | 2019-05-30 |
2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支公司与绍兴绍诸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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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民初7138号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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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2017-11-08 | 2018-05-16 |
3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支公司与绍兴绍诸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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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3民初7046号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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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 2017-09-18 | 2018-05-2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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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浙0602民初7138号原告中国人保柯桥公司诉被告绍兴绍诸高速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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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民7138号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支公司 被告- 绍兴绍诸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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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绍兴绍诸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支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602民7138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诉讼须知、廉洁自律和审判作风监督跟踪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原告20230.25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11月10日14时40分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刘娜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尉子靖、人民陪审员金宝夫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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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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