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白洮国罚〔2018〕41号 | 白城市洮北区国家税务局 |
白城市洮北区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白洮国罚〔2018〕41号白城市老胡货运车:(纳税人识别号:92220800MA14WD379X)经我局(所)对你(单位)发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核实,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一、违法事实你(单位)未按规定保存、报送所属期为2018-01-01至2018-01-31的开具发票的数据,企业开具发票的代码为2200171320,发票号码为07352382--07352384。逾期了11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数据的行为。二、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决定罚款110.00元。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10.0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白城市洮北区国家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白城市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O一八年三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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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15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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