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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巨星龙

    巨星龙(深圳)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 简介:-
    • 法律诉讼 3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1
    • 送达公告 4

    法律诉讼3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侯拥军与吴歆、巨星龙(深圳)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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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91民初1415号 合同纠纷

    原告-侯拥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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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2020-09-18 2020-12-24
    2

    侯拥军、吴歆、巨星龙(深圳)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审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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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91民初1415号 合同纠纷

    原告-侯拥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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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2020-04-01 2020-08-14
    3

    李晓婧与巨星龙(深圳)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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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深前法民初字第14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王某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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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2015-12-10 2016-12-08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1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1)粤0391执480号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其他规避执行 全部未履行 2021-01-22 详情

    送达公告4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91执832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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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91执832号 合同纠纷

    被告- 吴歆 巨星龙(深圳)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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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91执832号巨星龙(深圳)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吴歆:申请执行人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20)粤0391民初1415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1)粤0391执83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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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2-22
    2

    (2021)粤0391执480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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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91执480号 合同纠纷

    原告- 侯拥军 被告- 吴歆 巨星龙(深圳)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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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91执480号吴歆、巨星龙(深圳)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侯拥军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20)粤0391民初1415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1)粤0391执48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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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26
    3

    (2020)粤0391民初1415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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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91民初1415号 合同纠纷

    原告- 侯拥军 被告- 吴歆 巨星龙(深圳)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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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吴歆、被告巨星龙(深圳)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侯拥军诉被告吴歆、被告巨星龙(深圳)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91民初1415号。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391民初14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吴歆、被告巨星龙(深圳)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退还原告侯拥军制作(演出)费用80万元及尚欠违约金20万元,合计100万元,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付清;二、被告吴歆、被告巨星龙(深圳)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侯拥军诉讼保全保险费2000元,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侯拥军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天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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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9-30
    4

    (2020)粤0391民初1415号公告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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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91民初1415号 合同纠纷

    原告- 侯拥军 被告- 吴歆 巨星龙(深圳)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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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吴歆、巨星龙(深圳)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侯拥军诉被告吴歆、巨星龙(深圳)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91民初1415号。因你方下落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调解温馨提示、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吴歆、巨星龙(深圳)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开庭时间定于2020年09月16日14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第十一法庭,请准时到庭,逾期则依法裁判。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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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6-16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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