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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华苑

    海南海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吊销,未注销
    • 官网:-
    • 地址:海口市国贸大道45号银通国际中心16层
    • 简介:-
    • 法律诉讼 152
    • 法院公告 11
    • 失信被执行人 2
    • 送达公告 6

    法律诉讼152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海南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海南海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担保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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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海南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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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2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海甸支行与朱良武、海南海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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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海甸支行
    朱良武
    海南海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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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3

    陈立南与海南海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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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陈立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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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4

    海南怡心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海南海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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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上诉人-海南怡心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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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5

    申请执行人任继平与被执行人海南海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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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任继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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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6

    申请执行人王曼江与被执行人海南海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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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王曼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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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7

    申请执行人朴文智与被执行人海南海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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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朴文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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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8

    申请执行人潘琳与被执行人海南海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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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潘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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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9

    申请执行人杨洪宇与被执行人海南海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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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杨洪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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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0

    申请执行人潘庆与被执行人海南海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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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潘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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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11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陈立南 被告- 海南海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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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G13 2019-03-03
    2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原告- 海南怡心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海南海华苑房地产有限公司 第三人- 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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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G30 2018-12-11
    3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何锐 被告- 海南海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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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G9G12中缝 2018-07-31
    4 - -

    被告- 海南海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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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18-07-29
    5 (2017)琼0106民初9640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原告- 何锐 被告- 海南海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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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G05 2018-02-04
    6 (2017)琼0106民初9640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被告- 海南海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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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18-02-04
    7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原告- 何锐 被告- 海南海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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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G33G36中缝 2017-09-21
    8 (2016)海仲字第482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被告- 海南海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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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海南仲裁委员会 - 2016-11-30
    9 (2016)海仲字第661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被告- 海南海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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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海南仲裁委员会 - 2016-11-29
    10 (2016)海仲字第597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被告- 海南海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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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 - 2016-11-28

    失信被执行人2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16)琼01执恢100号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6-02-26 详情
    2 (2014)海中法执恢字第00016号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其它规避执行 全部未履行 2014-09-10 详情

    送达公告6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琼0108民初1561号保全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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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琼0108民初156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海甸支行 海南海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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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8民初1561号朱良武、陈奕娥: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海甸支行诉被申请人朱良武、陈奕娥、海南海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9月17日作出(2021)琼0108民初156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朱良武名下的海南省海口市民声西路28号世纪花园C-1505房价值19万元的部分,查封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人民币1470元,由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海甸支行预付。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琼0108民初1561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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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09
    2

    (2021)琼0108民初1561民事上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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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琼0108民初156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海甸支行 被告- 海南海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朱良武 陈亦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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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8民初1561号朱良武、陈亦娥、海南海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海甸支行与被告朱良武、陈亦娥、海南海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作出(2021)琼0108民初1561号民事判决书,因原告不服本判决,并提出上诉:1.请求撤销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21)琼0108民初1561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五项判项;2.依法改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海甸支行与被告的房屋抵押关系有效,原告对抵押物即海南省海口市民声西路28号世纪花园C-1505房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上诉费用。因你们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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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0-11
    3

    2021琼0108民初1561号海甸支行与朱良武等我那个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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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琼0108民初156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海甸支行 被告- 海南海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朱良武 陈亦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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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8民初1561号朱良武、陈亦娥、海南海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海甸支行与被告朱良武、陈亦娥、海南海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琼0108民初1561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海甸支行与被告朱良武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于2020年12月22日提前到期;二、被告朱良武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海甸支行偿还贷款本金168953.76元及实际还清时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截止2020年12月22日利息6883.07元、罚息977.74元、复利216.4元。自2020年12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以所欠本金168953.76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2.1计付;对未按时支付的利息按每日万分之2.1计收复利);三、被告陈亦娥对被告朱良武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海南海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朱良武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海甸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40.62元、保全费1470元(原告均已预交),均由被告朱良武、陈亦娥、海南海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二0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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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24
    4

    (2021)琼0108民初1561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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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琼0108民初156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海甸支行 被告- 海南海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陈亦娥 朱良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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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8民初1561号朱良武、陈亦娥、海南海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海甸支行诉被告朱良武、陈亦娥、海南海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以及证据材料副本等。原告诉请:1、确认我行与被告朱良武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于2020年12月22日提前到期。2、判令被告朱良武偿还所欠原告的全部借款本金168953.76元及实际偿清时止的全部欠息(欠息包括双方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和复利。)截止2020年12月22日全部欠息合计8077.21元(其中利息6883.07元、罚息977.74元、复利216.4元),自2020年12月23日至实际偿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和复利,按原、被告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中约定的计算方式计收)。(诉讼标的为本息合计177030.97元)。3、判令被告陈亦娥对被告朱良武所欠我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判令海南海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朱良武所欠我行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5、判令原告与被告朱良武的房屋抵押关系有效,原告对抵押物即朱良武名下的海南省海口市民声西路28号世纪花园C-1505房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6、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和实际债权的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7月2日8时30分在本院(地址海口市美兰区琼山大道52号)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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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16
    5

    (2021)粤0305民初126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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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民初1267号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当事人- 海南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海南海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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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1267号海南海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告海南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何锐、第三人海南海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证据。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于2021年7月1日9时30分在本院第1228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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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14
    6

    (2021)粤0305民初126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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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民初1267号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原告- 海南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 海南海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何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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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1267号海南海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告海南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何锐、第三人海南海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证据。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于2021年7月1日9时30分在本院第1228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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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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