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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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金隆伟业科技有限公司、朱复飞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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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12执535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云南金隆伟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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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9-24 | 2020-11-20 |
2 |
云南金隆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云南神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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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14民特24号 |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申请人-云南神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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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 2020-05-28 | 2020-06-19 |
3 |
云南金隆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贵州海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朱复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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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12民初108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云南金隆伟业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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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4-14 | 2020-04-30 |
4 |
云南金隆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与那青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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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902民初536号 | 共有纠纷 |
当事人-云南金隆伟业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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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 | 2019-03-20 | 2019-07-09 |
5 |
云南金隆伟业科技有限公司、十一冶建设有限公司第十二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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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0102执260号之二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云南金隆伟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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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2018-09-15 | 2018-10-16 |
6 |
云南金隆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与云南山石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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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02执250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云南金隆伟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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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2017-10-27 | 2017-12-28 |
7 |
张记科与张代勇、云南金隆伟业科技有限公司、昆明七彩云南古滇王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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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2民初1651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当事人-张记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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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 2017-09-15 | 2017-11-30 |
8 |
郑清与张代勇、云南金隆伟业科技有限公司、昆明七彩云南古滇王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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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2民初1647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当事人-郑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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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 2017-09-15 | 2017-11-30 |
9 |
李晏龙与张代勇、云南金隆伟业科技有限公司、昆明七彩云南古滇王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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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2民初1650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当事人-李晏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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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 2017-09-15 | 2017-11-30 |
10 |
郑义与张代勇、云南金隆伟业科技有限公司、昆明七彩云南古滇王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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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2民初1655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当事人-郑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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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 2017-09-15 | 2017-11-3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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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云0102民初40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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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02民初405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云南金隆伟业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 二十一冶建设有限公司第十二分公司 二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十一冶建设有限公司第十二分公司 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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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云0102民初405号二十一冶建设有限公司第十二分公司、二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云南金隆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二十一冶建设有限公司第十二分公司、二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云0102民初4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云南金隆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二十一冶建设有限公司第十二分公司于2014年8月8日签订的《水电及智能化工程专业施工分包合同》;二、被告二十一冶建设有限公司第十二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云南金隆伟业科技有限公司30万元及利息损失(以30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9月13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损失);三、被告二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二十一冶建设有限公司第十二分公司上述债务不能履行部分承担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被告二十一冶建设有限公司第十二分公司、二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一七年九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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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14 |
2 |
(2017)云0102民初40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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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02民初405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云南金隆伟业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 二十一冶建设有限公司第十二分公司 二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十一冶建设有限公司第十二分公司 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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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云0102民初405号二十一冶建设有限公司第十二分公司、二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云南金隆伟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二十一冶建设有限公司第十二分公司、二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水电及智能化工程专业施工分包合同》;2、判决被告双倍返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陆拾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昆明市环城西路565号五楼)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O一七年六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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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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