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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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准格尔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何霞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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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内0622执恢8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准格尔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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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 2021-09-13 | 2021-09-25 |
2 |
准格尔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保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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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内0622执恢8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准格尔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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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 2021-09-13 | 2021-09-25 |
3 |
准格尔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小鹏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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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内0622执恢8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准格尔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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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 2021-09-13 | 2021-09-25 |
4 |
准格尔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郭彩女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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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内0622执恢11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准格尔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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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 2021-09-13 | 2021-09-25 |
5 |
准格尔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梅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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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内0622执恢7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准格尔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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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 2021-09-13 | 2021-09-23 |
6 |
准格尔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鄂尔多斯市龙昊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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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内0622执71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准格尔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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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 2021-09-13 | 2021-09-23 |
7 |
准格尔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鄂尔多斯市伊丽达中蒙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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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内0622执71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准格尔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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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 2021-09-13 | 2021-09-23 |
8 |
准格尔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鄂尔多斯市远光商砼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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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内0622执71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准格尔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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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 2021-09-13 | 2021-09-23 |
9 |
准格尔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美荣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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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内0622执59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准格尔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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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 2021-09-06 | 2021-09-23 |
10 |
准格尔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永宽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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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内0622执125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准格尔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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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 2021-09-01 | 2021-09-2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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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送达申请执行人准格尔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唐老鸭商贸连锁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麦邦食品有限公司、王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准格尔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追加北京汉基民兴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金麦邦食品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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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准格尔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当事人- 北京金麦邦食品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麦邦食品有限公司 王栋 鄂尔多斯市唐老鸭商贸连锁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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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北京金麦邦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准格尔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唐老鸭商贸连锁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麦邦食品有限公司、王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准格尔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追加北京汉基民兴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金麦邦食品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可在收到异议申请书副本后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逾期提交、不提交,相应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指定本案的举证期限为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你应当在该期限前向本院提交证据,逾期提交、不提交,相应不利后果由你方自行承担。证据较多的,需付证据目录。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二一年三月一日联系人:任思颖(书记员)联系电话:0477-837836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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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1 |
2 |
公告〔(2020)内06民初147号〕(原告准格尔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贺双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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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内06民初147号 | - |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普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鄂尔多斯市逸云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准格尔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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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绿威农林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逸云酒店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普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李华、李宏燕、郝志刚、敖特根其木格:本院于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作出(2020)内06民初1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准格尔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准格尔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18432.89元予以退还。本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1年2月3日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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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2 |
3 |
公告〔(2020)内06民初192号〕(原告准格尔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栓铭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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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内06民初192号 | - |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凯元农林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准格尔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鄂尔多斯市云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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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津利:本院于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作出(2020)内06民初1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鄂尔多斯市凯元农林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准格尔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915718.6元、截止2020年3月20日的欠息30439298.18元以及从2020年3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所的罚息(其中罚息以未偿还的本金9151718.6元为基数,利率为月利率17.68‰计算);二、被告鄂尔多斯市云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张栓铭、刘津利、刘云、孙利云对上述第一判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鄂尔多斯市凯元农林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243383.60元,由被告鄂尔多斯市凯元农林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云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张栓铭、刘津利、刘云、孙利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联系人:王玲(承办人)电话:0477-8160332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12月2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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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4 |
4 |
(2020)内06民初7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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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内06民初71号 | - |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威润商贸有限公司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传祥垃圾处理有限责任公司 准格尔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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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格尔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鄂尔多斯市威润商贸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传祥垃圾处理有限责任公司、马志亮、冯晓燕:本院于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作出(2020)内06民初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鄂尔多斯市威润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准格尔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0000000元及截至2019年6月20日的利息1541957.62元、罚息47319614.55元并支付从2019年6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罚息利率为月利率18.85995‰);二、如被告鄂尔多斯市威润商贸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项判决,原告准格尔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权以被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传祥垃圾处理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其所有的位于东胜区松林环路3号传祥垃圾处理公司生活办公区5号楼的房产(房权证:鄂房权证东胜字第109199号,建筑面积:5288.65平方米,房他证:鄂房他证东胜字第310546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抵押房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原告准格尔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上述抵押房产实现抵押权后,被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传祥垃圾处理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被告鄂尔多斯市威润商贸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马志亮、冯晓燕对上述第一项判决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鄂尔多斯市威润商贸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准格尔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6108.49元,由被告鄂尔多斯市威润商贸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传祥垃圾处理有限责任公司、马志亮、冯晓燕共同负担。”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联系人:赵凯(承办人)敖新宇(书记员)电话:0477-8160324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8月1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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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5 |
5 |
(2020)内06民初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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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内06民初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准格尔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鄂尔多斯市顺泰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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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格尔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鄂尔多斯市顺泰商贸有限公司、訾俊梅、郝云、赵伊玲、武文厚、郝世云、聂俊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作出(2020)内06民初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鄂尔多斯市顺泰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准格尔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30000000元、利息3712851.24元及截至2019年9月20日的罚息39638560元,并支付从2019年9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所产生的罚息(以本金30000000元为基础,利率为月利率17.68‰);二、如被告鄂尔多斯市顺泰商贸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一判项,则原告准格尔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权对被告赵伊玲所有的抵押房产(抵押房产清单见附件一)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赵伊玲有权在原告准旗信用社实现上述抵押权后,向被告顺泰公司追偿;三、被告訾俊梅、郝云、赵伊玲、武文厚、郝世云、聂俊英对上述第一判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鄂尔多斯市顺泰商贸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408557.06元,由被告鄂尔多斯市顺泰商贸有限公司、訾俊梅、郝云、赵伊玲、武文厚、郝世云、聂俊英共同负担。”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联系人:赵凯(承办人)敖新宇(书记员)电话:0477-8160324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7月2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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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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