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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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呈咨询服务(珠海)有限公司、郝梦、郝铮等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一审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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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3民初2371号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申请人-大呈咨询服务(珠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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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2020-05-19 | 2020-11-17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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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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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3民初237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大呈咨询服务(珠海)有限公司 当事人- 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 广西东呈酒店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郝铮 郝梦 郑丽 黑河梦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王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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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大呈咨询服务(珠海)有限公司与被告黑河梦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郝梦、郝铮、王雪、郑丽及第三人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广西东呈酒店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法院依据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向你方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桂0103民初237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主文为:“一、被告黑河梦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大呈咨询服务(珠海)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800000元;二、被告黑河梦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大呈咨询服务(珠海)有限公司支付罚息(计算方法:至2019年8月30日,利息为4433.34元,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28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2.25倍计付);三、为实现上述第一、二项债权,原告大呈咨询服务(珠海)有限公司对被告郝梦持有的编号为(黑河)股质登记设字[2018]第25号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项下股权,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240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四、为实现上述第一、二项债权,原告大呈咨询服务(珠海)有限公司对被告郝铮持有的编号为(黑河)股质登记设字[2018]第26号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项下股权,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60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五、被告郝梦、郝铮、王雪、郑丽对被告黑河梦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郝梦、郝铮、王雪、郑丽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黑河梦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追偿;六、驳回原告大呈咨询服务(珠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454元,由被告黑河梦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被告郝梦、郝铮、王雪、郑丽承担连带偿付责任。”限你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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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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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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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3民初237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大呈咨询服务(珠海)有限公司 被告- 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 郝铮 郝梦 郑丽 广西东呈酒店投资有限公司 黑河梦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王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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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大呈咨询服务(珠海)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桂0103民初2371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0年8月17日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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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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