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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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李华、深圳市鸿荣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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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执2224号之一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李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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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21-04-08 | 2021-06-07 |
2 |
陈木林、安艳丽、深圳市鸿荣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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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执2248号之一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陈木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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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21-04-08 | 2021-06-07 |
3 |
杨辉、张付森、深圳市鸿荣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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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执2239号之一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杨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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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21-04-08 | 2021-05-12 |
4 |
刘智明、深圳市鸿荣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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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执2245号之一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刘智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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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21-04-08 | 2021-05-12 |
5 |
谌水红、深圳市鸿荣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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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执2237号之一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谌水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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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21-04-08 | 2021-05-12 |
6 |
植健、深圳市鸿荣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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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执2244号之一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植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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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21-04-08 | 2021-05-12 |
7 |
蓝伟忠、深圳市鸿荣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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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执2227号之一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蓝伟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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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21-04-08 | 2021-05-12 |
8 |
王玉敏、深圳市鸿荣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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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执2233号之一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王玉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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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21-04-08 | 2021-05-12 |
9 |
吴新建、深圳市鸿荣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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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执2228号之一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吴新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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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21-04-08 | 2021-05-12 |
10 |
梁业群、深圳市鸿荣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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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执2230号之一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梁业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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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21-04-08 | 2021-05-12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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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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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民初19370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鸿荣源壹方商用置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鸿荣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志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深圳志学壹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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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309民初19370号 深圳志学壹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志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原告鸿荣源壹方商用置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鸿荣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志学壹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志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9民初19370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壹方天地商铺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于2021年8月31日解除;2、判令被告一深圳志学壹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向原告一深圳市鸿荣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欠付的租金107,576.45元(7月份租金45248.45元+8月份租金62328元);3、判令被告一深圳志学壹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向原告一深圳市鸿荣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支付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10,337.69元(5月份为426.08元;6月份为870.98元;以欠付7月租金45248.45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1日起算,按日千分之一的标准,暂计至2021年10月20日为4,615.34元,实际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以欠付8月租金62328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1日起算,按日千分之一的标准,暂计至2021年10月20日为4,425.29元,实际计算至清偿之日止);4、确认原告一深圳市鸿荣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无需返还被告一深圳志学壹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租赁保证金229,320元;5、判令被告一深圳志学壹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向原告一深圳市鸿荣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赔偿装修期的租金损失79,413.79元【58800/30X(987/1827)X75】6、判令被告一深圳志学壹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向原告一深圳市鸿荣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赔偿空租期损失124,656元(62328元x2);7、判令被告一深圳志学壹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向原告一深圳市鸿荣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支付逾期注销或变更注册在商铺上的证件执照的违约金322.03元(以8月租金62328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20日起算,按日千分之五的标准,暂计至2021年10月20日为322.03元,实际计算至清偿之日止);8、判令被告一深圳志学壹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向原告二鸿荣源壹方商用置业有限公司支付欠付的管理费、推广费、水电费、手续费等费用总计28,514.37元;9、判令被告一深圳志学壹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向原告二鸿荣源壹方商用置业有限公司支付逾期支付费用的违约金2,304.50元(5月份为61.67元;6月份为342.38元;以欠付8月费用22,606.15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1日起算,按日千分之一的标准,暂计至2021年10月20日为1,605.04元,实际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以欠付9月费用5,908.22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日起算,按日千分之一的标准,暂计至2021年10月20日为295.41元,实际计算至清偿之日止)10、判令被告二深圳志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对被告一深圳志学壹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11、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以上诉讼标的额暂共计人民币582,444.83元。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2年06月27日09时30分在龙华法院院本部大浪八楼第三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四日 法院联系人:吴虹燕 电话:0755-21088048 地址:龙华区大浪街道浪腾路2号龙华法院八楼会议室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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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04 |
2 |
(2021)粤0309民初15550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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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民初15550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鸿荣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鸿荣源壹方商用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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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9民初15550号黎红云:原告鸿荣源壹方商用置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鸿荣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黎红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9民初15550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壹方天地商铺租赁合同》于2021年2月10日解除;2、判令被告向原告一深圳市鸿荣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欠付的租金25617.43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一深圳市鸿荣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支付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5,016.97元(以欠付1月租金18876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1日起算,按日千分之一的标准,暂计至2021年8月2日为3850.7元,实际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以欠付2月租金6741.43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1日起算,按日千分之一的标准,暂计至2021年8月2日为1166.27元,实际计算至清偿之日止);4、确认原告一深圳市鸿荣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无需返还被告的租赁保证金76230元;5、判令被告向原告一深圳市鸿荣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赔偿装修期的租金损失7130.17元[18876÷30×414/1,096×30];6、判令被告向原告一深圳市鸿荣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赔偿空租期损失49,706.8元(18876×79/30);7、判令被告向原告二鸿荣源壹方商用置业有限公司支付欠付的管理费、推广费、水电费、服务费等费用16,812.64元;8、判令被告向原告二鸿荣源壹方商用置业有限公司支付逾期支付费用的违约金3,228.99元(以欠付1月费用10,492.22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1日起算,按日千分之一的标准,暂计至2021年8月2日为2140.41元,实际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以欠付2月费用6,292.39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1日起算,按日千分之一的标准,暂计至2021年8月2日为1088.58元,实际计算至清偿之日止);9、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以上诉讼标的额暂计共人民币183,743元。]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及证据,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院定于2022年01月20日16时30分在龙华法院大浪八楼第三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法院联系人:余素颖电话:0755-2108804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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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02 |
3 |
(2021)粤0309民初15549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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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民初15549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鸿荣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鸿荣源壹方商用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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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9民初15549号何小娇:原告鸿荣源壹方商用置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鸿荣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小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9民初15549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壹方天地商铺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于2020年6月30日解除;2、判令被告何小娇向原告一深圳市鸿荣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欠付的租金77,635.2元;3、判令被告何小娇向原告一深圳市鸿荣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支付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35,511.92元(以欠付3月租金11095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11日起算,按日千分之一的标准,暂计至2021年8月2日为5658.45元,实际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以欠付4月租金22160.2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1日起算,按日千分之一的标准,暂计至2021年8月2日为10614.74元,实际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以欠付5月租金2219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1日起算,按日千分之一的标准,暂计至2021年8月2日为9963.31元,实际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以欠付6月租金2219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1日起算,按日千分之一的标准,暂计至2021年8月2日为9275.42元,实际计算至清偿之日止);4、确认原告一深圳市鸿荣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无需返还被告何小娇的租赁保证金77,031元;5、判令被告何小娇向原告一深圳市鸿荣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赔偿装修期的租金损失8742.44元[22190÷30×(288/731)×30];6、判令被告何小娇向原告一深圳市鸿荣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赔偿空租期损失44,380元(22190×2);7、判令被告何小娇向原告二鸿荣源壹方商用置业有限公司支付欠付的水电费、手续费等费用1,374.6元;8、判令被告何小娇向原告二鸿荣源壹方商用置业有限公司支付逾期支付费用的违约金547.09元(以欠付费用1,374.6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日起算,按日千分之一的标准,暂计至2021年8月2日为547.09元,实际计算至清偿之日止)9、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以上诉讼标的额暂共计人民币245,222.25元。]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及证据,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本院定于2022年01月20日15时30分在龙华法院大浪八楼第三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法院联系人:余素颖电话:0755-21088048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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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02 |
4 |
(2020)粤0309民初10511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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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民初10511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四川省新立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鸿荣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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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9民初10511号四川省新立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舒思明诉被告四川省新立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鸿荣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309民初105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四川省新立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舒思明支付工程款人民币382911.67元;二、被告四川省新立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舒思明支付利息(以人民币382911.67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息,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付其后的利息至清偿日止);三、驳回原告舒思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05元,原告已经预缴,应由被告新立都公司承担。被告新立都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舒思明支付受理费人民币3705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本公告于同日刊登于本院官方网站(网站: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联系人:谢玉霞联系电话:21050324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腾路二号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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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30 |
5 |
(2020)粤0309民初10511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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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民初10511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舒思明 当事人- 四川省新立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鸿荣源实业有限公司 川省新立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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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9民初10511号四川省新立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告舒思明与被告四川省新立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鸿荣源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9民初10511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382911.67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24380元(其中以未付工程款基数按人民银行贷款年利率4.75%从2018年3月30日起暂计至2019年8月19日为24380元;以382911.67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具体计算说明见附件一);未付工程款和逾期付款利息暂合计为407291.67元;2、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的前述未付工程款和逾期付款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受理费和保全费均由被告承担。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0月11日9时30分在大浪八楼第二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法院联系人:谢玉霞电话:0755-21050324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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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0 |
6 |
(2021)粤0309民初75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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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民初753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鸿荣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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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9民初753号鲁崇心:原告深圳市鸿荣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鲁崇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9民初753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定原被告就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人民北路旁壹成未来花园第1栋D单元/座41层4102号房签署的《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编号深(宝)网预买字(2020)第5112号)于2020年9月29日解除;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壹佰壹拾陆万贰仟玖佰壹拾捌元伍角(¥1,162,918.50,即¥7,752,790×15%);3、判令撤(注)销《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编号深(宝)网预买字(2020)第5112号)的网签登记(即删除该房屋买卖合同数据),并由被告协助办理;4、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6月16日14时30分在大浪八楼第二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法院联系人:谢玉霞电话:0755-21050324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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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9 |
7 |
(2021)粤0309民初75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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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民初753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鸿荣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鲁崇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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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9民初753号鲁崇心:原告深圳市鸿荣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鲁崇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9民初753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定原被告就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人民北路旁壹成未来花园第1栋D单元/座41层4102号房签署的《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编号深(宝)网预买字(2020)第5112号)于2020年9月29日解除;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壹佰壹拾陆万贰仟玖佰壹拾捌元伍角(¥1,162,918.50,即¥7,752,790×15%);3、判令撤(注)销《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编号深(宝)网预买字(2020)第5112号)的网签登记(即删除该房屋买卖合同数据),并由被告协助办理;4、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6月16日14时30分在大浪八楼第二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法院联系人:谢玉霞电话:0755-21050324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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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9 |
8 |
(2021)粤0309执2224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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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执2224、2227、2228、2230、2231、2233、2234、223 | - |
原告- 李华 当事人- 深圳市鸿荣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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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9执2224、2227、2228、2230、2231、2233、2234、2236、2237、2239、2244、2245、2248号深圳市鸿荣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李华等16人与你(单位)其他案由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3700、3705、3703、3698、3704、3702、3701、3694、3697、3695、3693、3696、36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华等16人于2021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9执2224、2227、2228、2230、2231、2233、2234、2236、2237、2239、2244、2245、224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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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2 |
9 |
(2020)粤0309民初10511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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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民初10511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舒思明 被告- 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鸿荣源实业有限公司 四川省新立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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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9民初10511号四川省新立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鸿荣源实业有限公司:原告舒思明与被告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新立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鸿荣源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9民初10511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382911.67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24380元(其中以未付工程款基数按人民银行贷款年利率4.75%从2018年3月30日起暂计至2019年8月19日为24380元;以382911.67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具体计算说明见附件一);未付工程款和逾期付款利息暂合计为407291.67元。2、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的前述未付工程款和逾期付款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受理费和保全费均由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4月21日16时30分在大浪八楼第二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法院联系人:谢玉霞电话:21050324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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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6 |
10 |
(2020)粤0309民初10511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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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民初10511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四川省新立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鸿荣源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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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9民初10511号四川省新立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鸿荣源实业有限公司:原告舒思明与被告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新立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鸿荣源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9民初10511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382911.67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24380元(其中以未付工程款基数按人民银行贷款年利率4.75%从2018年3月30日起暂计至2019年8月19日为24380元;以382911.67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具体计算说明见附件一);未付工程款和逾期付款利息暂合计为407291.67元。2、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的前述未付工程款和逾期付款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受理费和保全费均由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4月21日16时30分在大浪八楼第二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法院联系人:谢玉霞电话:21050324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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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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