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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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远权与海南罗牛山种猪育种有限公司、赵林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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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琼0107民初687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马远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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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 2018-12-26 | 2019-04-0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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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琼0108民初11907号原告海南罗牛山种猪育种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子良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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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琼0108民初1190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海南罗牛山种猪育种有限公司 被告- 王子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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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琼0108民初11907号王子良:本院受理原告海南罗牛山种猪育种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子良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该案民事判决书。本案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子良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南罗牛山种猪育种有限公司返还非洲猪瘟扑杀补助金853200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按照每日0.5‰的标准,自2020年5月23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以853200元为基数计付);二、驳回原告海南罗牛山种猪育种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31.76元(原告海南罗牛山种猪育种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海南罗牛山种猪育种有限公司负担361.76元,被告王子良负担1267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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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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