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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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周梦超、沧州千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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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周梦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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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余孟函、沧州千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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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余孟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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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3 |
刘凤兰与沧州千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意家科技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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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刘凤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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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刘晗雪与沧州千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意家科技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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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刘晗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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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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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冀0902民初317号周梦超诉沧州千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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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902民初31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周梦超 被告- 沧州千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北京意家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元亨利贞房地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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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意家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元亨利贞房地产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周梦超与被告沧州千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意家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元亨利贞房地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诉请如下:1、判令撤销原告与被告沧州千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地下停车场车位有偿使用协议、与被告北京意家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元亨利贞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合同关系;2、判令被告沧州千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原告车位有偿使用费款70000元,并赔付利息损失(利息分别以20000元、50000元为基数,分别自2018年8月24日、2019年3月2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本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至车位使用费实际返还之日);3、判令三被告返还原告团购费20000元,并赔付利息损失(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本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至团购费实际返还之日);4、判令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0)冀0902民初317号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1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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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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