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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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萍乡工务段与被告胡团生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材料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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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7101民初158号 | 修理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萍乡工务段 当事人- 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胡团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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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铁路运输法院公告胡团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萍乡工务段与被告胡团生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赣7101民初1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0一九年十月十六日(院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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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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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萍乡工务段与被告胡团生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材料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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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7101民初158号 | 修理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萍乡工务段 当事人- 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胡团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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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团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萍乡工务段与被告胡团生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小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0一九年七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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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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