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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瑞

    中山市高瑞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开业
    • 官网:-
    • 地址: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孙文东路丽港城A112幢B138卡之一
    • 简介:-
    • 法律诉讼 5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6

    法律诉讼5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中山市高瑞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与李国徽、张传林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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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2071民初27633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原告-中山市高瑞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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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2020-10-21 2021-04-20
    2

    中山市高瑞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与许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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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2071民初15200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原告-中山市高瑞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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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2020-08-13 2020-12-29
    3

    中山市高瑞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与王丽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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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2071民初15199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原告-中山市高瑞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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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2020-08-13 2020-12-29
    4

    雷渊华与中山市高瑞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珠海市世信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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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4民辖终107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上诉人-雷渊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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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6-24 2020-08-11
    5

    于慧与中山市高瑞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珠海市善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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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2071民初1999号之一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原告-于慧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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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2019-03-12 2019-04-25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6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2071民初24012号公告开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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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2071民初2401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坦洲支行 被告- 中山市高瑞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庞春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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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坦洲支行诉庞春燕、中山市高瑞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陈毅强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李琼,王海涛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黎艳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庞春燕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922490.4元及利息(含贷款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1年5月21日,利息共计45426.36元,之后的贷款利息、罚息、复利按照《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计至贷款清偿之日为止)。2、诉讼费由被告庞春燕承担。3、判令被告庞春燕向原告支付律师费44137元。4、被告庞春燕对上述第1、2、3项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确认原告对位于中山市三乡镇茅湾村沿湾街88号德瑞花园7幢1501房【抵押登记备案证明号:易房抵字第DY201812412号】的抵押物处置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被告中山市高瑞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第1、2、3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注:以上各项诉求金额暂计至2021年5月21日合计为:1012053.76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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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30
    2

    (2021)粤2071民初13223号公告开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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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2071民初13223号 委托合同纠纷

    原告- 付瑜 被告- 深圳市振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中山市爱斯登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中山市高瑞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张瀚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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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付瑜诉中山市爱斯登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张瀚翔、中山市高瑞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振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尹方玫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陈卫华和人民陪审员邓宝初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卓依莲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1年8月25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一给付原告租金及逾期违约金共计人民币:48,000元。(租金自2020年5月1日起,按毎月4000元计算,暂计至2021年4月1日为48,000元;违约金以44000元为基数,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每日按照1%计算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一返还家电购置款65000元及违约赔偿金4000元,共计:69000元。3、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费共计人民币:5978.88元。4、判令被告一承担本案诉讼费。5、判令被告二、三、四为被告一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的保证责任。以上合计:122,978.88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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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09
    3

    (2021)粤2071民初13219号公告开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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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2071民初13219号 委托合同纠纷

    原告- 仝卉 朱立刚 被告- 深圳市振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中山市爱斯登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中山市高瑞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张瀚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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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仝卉、朱立刚诉深圳市振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市爱斯登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市高瑞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张瀚翔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尹方玫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陈卫华和人民陪审员邓宝初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卓依莲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1年8月25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一给付原告租金及逾期违约金共计人民币:26604元。(租金自2020年11月起,按每月4434元计算,暂计至2021年4月1日;违约金以22170元为基数,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每日按照1%计算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一返还家电购置款20000元及违约赔偿金4434元,共计24434元。3、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费共计人民币:736.8元。4、判令被告一承担本案诉讼费。5、判令被告二、三、四为被告一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的保证责任。以上合计:51774.8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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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09
    4

    (2021)粤2071民初13222号公告开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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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2071民初13222号 委托合同纠纷

    原告- 阮彩悦 被告- 深圳市振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中山市爱斯登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中山市高瑞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张瀚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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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阮彩悦诉中山市爱斯登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张瀚翔、中山市高瑞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振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尹方玫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陈卫华和人民陪审员邓宝初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卓依莲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1年8月25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一给付原告租金及逾期违约金共计人民币:26000元。(租金自2020年2月18日起,按每月2000元计算,暂计至2021年4月18日为26000元;违约金以26000元为基数,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每日按照1‰计算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一返还家电购置款30000元及违约赔偿金2000元,共计:32000元。3、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费共计人民币:2424.76元。4、判令被告一承担本案诉讼费。5、判令被告二、三、四为被告一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的保证责任。以上合计:60,424.76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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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09
    5

    (2021)粤2071民初13221号公告开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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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2071民初13221号 委托合同纠纷

    原告- 程泽 被告- 深圳市振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中山市爱斯登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中山市高瑞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张瀚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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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程泽诉中山市爱斯登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张瀚翔、中山市高瑞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振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尹方玫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陈卫华和人民陪审员邓宝初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卓依莲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1年8月25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一给付原告租金及逾期违约金共计人民币:18000元(租金自2020年5月1日起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按每月1500元计算,暂计至2021年4月1日;违约金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每日按照1‰计算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一返还家电购置款15900元及违约赔偿金1500元,共计:17,400元。3、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费共计人民币:686元。4、判令被告一承担本案诉讼费。5、判令被告二、三、四为被告一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的保证责任。以上合计:36,086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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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09
    6

    (2021)粤2071民初13220号公告开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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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2071民初13220号 委托合同纠纷

    原告- 陈凯澎 被告- 深圳市振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中山市爱斯登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中山市高瑞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张瀚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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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山市爱斯登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凯澎诉中山市爱斯登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振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市高瑞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张瀚翔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尹方玫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陈卫华和人民陪审员邓宝初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卓依莲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1年8月25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一给付原告租金及逾期违约金共计人民币:26,604元。(租金自2020年11月起,按毎月4434元计算,暂计至2021年4月1日;违约金以22170元为基数,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每日按照1%计算,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一返还家电购置款20000元及违约赔偿金4434元,共计:24434元。3、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原告代付的物业管理费共计人民币:1289.4元。4、判令被告一承担本案诉讼费。5、判令被告二、三、四为被告一以上偾务承担连带清偿的保证责任。以上合计:52,327.4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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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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