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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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双虎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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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3执184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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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2018-11-16 | 2018-12-18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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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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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 | 2017-12-2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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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3民初3082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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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3民初308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江西双虎铜业有限公司 宁波齐合大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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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浙0103民初3082号之一江西双虎铜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西双虎铜业有限公司、宁波齐合大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03民初308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江西双虎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0293320.64元;二、被告江西双虎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上述货款逾期利息943339.95元(暂计至2017年4月11日,此后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的标准另计至实际偿清之日止);三、被告江西双虎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1029332.06元;四、驳回原告浙江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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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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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3民初3082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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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3民初308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江西双虎铜业有限公司 宁波齐合大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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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浙0103民初3082号江西双虎铜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江西双虎铜业有限公司、宁波齐合大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江西双虎铜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编号为ISCGA110317、ISCGA110381、ISCGA110353、ISCGA110319、ISCGA120637《销售合同》项下货款人民币10293320.64元;2、被告江西双虎铜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编号为ISCGA110317、ISCGA110381、ISCGA110353、ISCGA110319、ISCGA120637《销售合同》项下因迟延支付货款的利息损失(自2015年6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金融机构贷款利率计算,暂计至2017年4月11日,为人民币943339.95元);3、被告江西双虎铜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编号为ISCCC120637号《销售合同》项下货款人民币2060692.58元;4、被告江西双虎铜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编号为ISCCC120637号《销售合同》项下因迟延支付货款的利息损失(自2015年6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金融机构贷款利率计算,暂计至2017年4月11日,为人民币152319.53元);5、被告江西双虎铜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因迟延支付上述第1、3项诉讼请求项下货款的违约金人民币1235401.32元;6、被告宁波齐合大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就被告江西双虎铜业有限公司在第3、4项诉讼请求项下对原告负有的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7、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有关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10月23日上午10时在本院十九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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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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