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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村信用

    昆明市五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普吉信用社

    存续
    • 官网:-
    •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普吉一组统建房(吉兴苑小区)外侧
    • 简介:-
    • 法律诉讼 109
    • 法院公告 1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7

    法律诉讼109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昆明市五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普吉信用社、娄海芳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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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纠纷

    原告-昆明市五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普吉信用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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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2

    昆明市五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普吉信用社、张曼琼银行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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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银行卡纠纷

    申请执行人-昆明市五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普吉信用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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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3

    昆明市五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普吉信用社、刘进伦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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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申请人-昆明市五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普吉信用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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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昆明市五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普吉信用社、云南集腾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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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再审申请人-昆明市五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普吉信用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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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昆明市五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普吉信用社与张曼琼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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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当事人-昆明市五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普吉信用社
    张曼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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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昆明市五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普吉信用社、谢斌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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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纠纷

    申请执行人-昆明市五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普吉信用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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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7

    昆明市五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普吉信用社与权琪盛、田芯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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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昆明市五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普吉信用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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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8

    昆明市五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普吉信用社与陈涛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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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纠纷

    原告-昆明市五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普吉信用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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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9

    昆明市五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普吉信用社、杨丽娟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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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纠纷

    申请执行人-昆明市五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普吉信用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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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0

    昆明市五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普吉信用社、李攀峰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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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纠纷

    申请执行人-昆明市五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普吉信用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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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1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8)云01民初173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昆明市五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普吉信用社 被告- 刘妍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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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G27 2018-11-20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7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2)云0102民初566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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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云0102民初5660号 信用卡纠纷

    原告- 昆明市五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普吉信用社 被告- 皮昆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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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云0102民初5660号皮昆灵:本院受理原告昆明市五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普吉信用社与被告皮昆灵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昆明市五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普吉信用社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截止至2022年2月25日的各项欠款合计人民币49,617.84元,以及自2022年2月26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复利和各项费用;(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现依法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须知、勤政廉政执法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速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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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4-27
    2

    (2022)云0102民初565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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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云0102民初5659号 信用卡纠纷

    原告- 昆明市五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普吉信用社 被告- 熊国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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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云0102民初5659号熊国建:本院受理原告昆明市五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普吉信用社与被告熊国建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昆明市五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普吉信用社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截止至2022年2月25日的各项欠款合计人民币1,494.19元,以及自2022年2月26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复利和各项费用;(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现依法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须知、勤政廉政执法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速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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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4-27
    3

    (2021)云0102民初1929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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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云0102民初1929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昆明市五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普吉信用社 被告- 刘成 刘智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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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云0102民初19290号刘成、刘智明:本院受理原告昆明市五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普吉信用社与刘成、刘智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云0102民初192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刘成、刘智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昆明市五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普吉信用社借款本金40000元、利息3212.05,并支付以上述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21年6月29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及复利(按月利率8.4375‰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元,由被告刘成、刘智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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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4-22
    4

    (2021)云0102民初1929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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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云0102民初1929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昆明市五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普吉信用社 被告- 云南容高印务有限公司 郭胜容 高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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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云0102民初19292号云南容高印务有限公司、郭胜容、高飞:本院受理原告昆明市五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普吉信用社与云南容高印务有限公司、郭胜容、高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云0102民初192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云南容高印务有限公司、郭胜容、高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昆明市五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普吉信用社偿还借款本金157787.30元及截至2022年2月15日的逾期利息25573.15元、复利1718.17元,并承担上述借款本金自2022年2月16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及复利(按年利率11.0925%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40元、保全费1405元,由被告云南容高印务有限公司、郭胜容、高飞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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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4-21
    5

    (2021)云0102民初2580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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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云0102民初2580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昆明市五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普吉信用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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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云0102民初25806号代薇、代玉明:原告昆明市五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普吉信用社与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云0102民初258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代薇、代玉明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昆明市五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普吉信用社偿还借款本金56000元、利息(含罚息及复利)3193.07元,并承担自2022年3月15日起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7.83%计算的利息(含罚息和复利);二、驳回原告昆明市五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普吉信用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4元,由被告代薇、代玉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二二年四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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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4-07
    6

    (2021)云0102民初2580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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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云0102民初2580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昆明市五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普吉信用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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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云0102民初25805号施启邦:原告昆明市五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普吉信用社与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云0102民初258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施启邦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昆明市五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普吉信用社偿还借款本金41000元、利息(含罚息及复利)3625.71元,并承担自2022年3月15日起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2.15%计算的利息(含罚息和复利);二、驳回原告昆明市五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普吉信用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4元,由被告施启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二二年四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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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4-07
    7

    (2021)云0102民初2580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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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云0102民初2580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昆明市五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普吉信用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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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云0102民初25807号曾旭:原告昆明市五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普吉信用社与你(方)、杨绍芳、付兴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云0102民初258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杨绍芳、曾旭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昆明市五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普吉信用社偿还借款本金12000元、利息(含罚息及复利)890.1元,并承担自2022年3月29日起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0.125%计算的利息(含罚息和复利);二、被告付兴旺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付兴旺对被告杨绍芳、曾旭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后,有权在债务承担的范围内向被告杨绍芳、曾旭追偿;三、驳回原告昆明市五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普吉信用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元,由被告杨绍芳、付兴旺、曾旭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二二年四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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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4-07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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