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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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北综执工业罚〔2020〕57号 | 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0年5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位于北海市台湾路31号的“北海华星科技有限公司A、B栋厂房”项目涉嫌在无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施工。经我局执法人员到现场核查,2011年1月15日起,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北海华星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位于北海市台湾路31号的北海华星科技有限公司A、B栋厂房工程项目,该项目建设单位是北海华星科技有限公司,施工单位是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目前建设情况:A、B栋厂房已完工。该项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李小红。该工程合同总建筑面积约2688m2,施工合同价款:壹佰捌拾万壹仟零捌拾叁元捌角贰分(¥1801083.82.00)。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上述违法事实有:1.2020年5月14日制作的《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视听资料取证文书》(附现场照片3张)1份;2.2020年5月15日制作的《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等证据证实。2020年6月23日本机关向当事人依法送达了《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北综执工业告〔2020〕57号)后,当事人于2020年6月24日交来《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的声明》,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广西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暂行)》中《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B307.12的轻微违法情节和后果的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之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改正,并按工程合同价款1%对其处以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责令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陈祥如改正,并依据单位罚款数额5%对其处以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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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0 | 详情 |
序号 | 登记编号 | 出质人 | 质权人 | 出质股权数额 | 状态 | 股权出质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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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451281201500000006 | 王景玉 | 京银汇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3000.0万元 | 无效 | 2015-07-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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