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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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县兴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新建区大塘人和苗木基地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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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吉安县兴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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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吉安县兴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彭海明等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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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
原告-吉安县兴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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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吉安县兴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景苏民等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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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吉安县兴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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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吉安县兴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江西省真牛食品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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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吉安县兴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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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吉安县兴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张道清、聂天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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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吉安县兴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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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6 |
吉安县兴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邵明国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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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吉安县兴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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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吉安县兴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曾奇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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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吉安县兴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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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8 |
吉安县兴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曾奇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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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吉安县兴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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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9 |
吉安县兴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江西九龙机动车检测站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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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吉安县兴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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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吉安县兴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潘玉萍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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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吉安县兴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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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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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 |
原告- 吉安县兴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邵朝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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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 | 吉安县人民法院 | 五、八版中缝 | 2018-11-01 |
2 | (2018)赣0821民初62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吉安县兴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绍朝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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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吉安县人民法院 | G14 | 2018-09-07 |
3 | - | - |
原告- 吉安县兴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绍朝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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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 | 吉安县人民法院 | 五、八版中缝 | 2018-06-21 |
4 | (2017)赣0191民初148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吉安县兴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周兴满 李国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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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2018-03-19 |
5 | (2017)赣0191民初148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吉安县兴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杨义良 肖吉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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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书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2018-02-10 |
6 | (2017)赣0191民初148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吉安县兴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杨利祥 徐俊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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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书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2018-02-10 |
7 | -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吉安县兴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凤光荣 白晓琪 娄鹏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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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吉安县人民法院 | G56 | 2018-01-07 |
8 | -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吉安县兴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王军明 王馥丽 娄鹏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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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吉安县人民法院 | G56 | 2018-01-07 |
9 | (2017)赣0821民初105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吉安县兴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刘志功 黄金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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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G08 | 2017-12-03 |
10 | -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吉安县兴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娄鹏鹏 杨普光 贾美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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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文山市人民法院 | G45 | 2017-10-2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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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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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91执36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吉安县兴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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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赣0191执367号聂光玉:关于你与吉安县兴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赣0191执36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责令你自本通知送达之日立即履行(2019)赣0191民初140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年五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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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9 |
2 |
上诉人吉安县兴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刘文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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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民终342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吉安县兴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刘文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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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文博: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吉安县兴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刘文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赣01民终342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如下:一、维持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赣0191民初91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赣0191民初91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三、变更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赣0191民初91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被上诉人刘文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吉安县兴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利息(截至2019年3月20日的利息为27548.56元,自2019年3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4903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6.5%计算)。四、驳回上诉人吉安县兴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案件受理费1974元,减半收取987元,由上诉人吉安县兴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69元,被上诉人刘文博负担91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74元,由被上诉人刘文博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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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0 |
3 |
原告吉安县兴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聂光玉借款合同纠纷(2019)赣0191民初1403号的民事判决书、上诉事项告知书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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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91民初140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吉安县兴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聂光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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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聂光玉:本院受理原告吉安县兴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聂光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赣0191民初1403号民事判决书、上诉事项告知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聂光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吉安县兴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272172元;二、被告聂光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吉安县兴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自2018年10月1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以本金27217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6.5%计算);三、驳回原告吉安县兴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事项告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二○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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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3 |
4 |
原告吉安县兴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文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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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91民初91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吉安县兴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刘文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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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9)赣0191民初915号刘文博:本院受理的原告吉安县兴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文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民事上诉状的上诉事项如下:1、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赣0191民初915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并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借款利息(自2016年11月29日起至2017年11月28日期间,利息为14685元;自2017年11月29日起至2019年3月20日期间,逾期利息为12863.56元;自2019年3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以本金4903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6.5%计算);2、因一审、二审发生的所有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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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4 |
5 |
原告吉安县兴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牛启孝、欧昌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2018)赣0191民初1061号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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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191民初106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吉安县兴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牛启孝 欧昌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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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赣0191民初1061号牛启孝、欧昌凤:本院受理的原告吉安县兴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牛启孝、欧昌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赣0191民初10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判决事项如下:一、被告牛启孝、欧昌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共同返还原告吉安县兴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000元。二、被告牛启孝、欧昌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吉安县兴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000元的逾期利息(自2017年10月26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6.5%计算)。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如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以便正确计算上诉期限。如在上述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必须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如不预交,将依照法律规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二0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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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3 |
6 |
原告吉安县兴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牛启孝、欧昌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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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191民初106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吉安县兴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牛启孝 欧昌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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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赣0191民初1061号牛启孝、欧昌风:本院受理的原告吉安县兴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牛启孝、欧昌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1、被告2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400000元和支付逾期利息28233元,及支付丛诉讼日至付清以上款项止按年利率16.5%计算的利息;2、判令因本案诉讼发生的所有费用均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二0一八年七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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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31 |
7 |
原告吉安县兴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利祥、徐俊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赣0191民初1487号民事判决书、上诉事项告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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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91民初148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吉安县兴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杨利祥 徐俊如借款合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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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吉安县兴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利祥、徐俊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赣0191民初1487号民事判决书、上诉事项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事项告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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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23 |
8 |
原告吉安县兴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利祥、徐俊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赣0191民初1487号民事判决书、上诉事项告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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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91民初148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吉安县兴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杨利祥 徐俊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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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杨利祥、徐俊如:本院受理原告吉安县兴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利祥、徐俊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赣0191民初1487号民事判决书、上诉事项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事项告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二○一八年七月二十日联系人:南昌高新法院民庭杨柳桃联系电话:0791-8837067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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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23 |
9 |
原告吉安县兴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杨义良、肖吉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赣0191民初1488号民事判决书、上诉事项告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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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91民初148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吉安县兴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杨义良 肖吉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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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杨义良、肖吉凤:本院受理原告吉安县兴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杨义良、肖吉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赣0191民初1488号民事判决书、上诉事项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事项告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二○一八年七月十九日联系人:南昌高新法院民庭杨柳桃联系电话:0791-8837067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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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20 |
10 |
原告吉安县兴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泽军、刘艳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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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821民初42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吉安县兴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李泽军 刘艳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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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泽军、刘艳冬:本院于2018年2月9日受理了原告吉安县兴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吉安县人民法院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联系法官:肖伟联系电话:0796-8432376联系地址:吉安县人民法院民二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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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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