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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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民阳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中国包装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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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3民终1189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中民阳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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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01 | 2020-12-03 |
2 |
中民阳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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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3执763号 | 国内涉外仲裁裁决 |
申请执行人-中民阳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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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9-02 | 2021-01-01 |
3 |
中国包装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与中民阳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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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4民特309号之一 |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
申请人-中国包装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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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8-25 | 2020-09-03 |
4 |
中国包装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与中民阳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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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4民特309号 |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
申请人-中国包装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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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8-25 | 2020-09-02 |
5 |
中民阳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中国包装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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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05民初1704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中民阳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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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2020-03-29 | 2020-07-06 |
6 |
中民阳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俞谅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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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民终13035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中民阳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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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17-12-25 00:00:00 | 2018-02-01 |
7 |
中民阳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俞谅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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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民终13795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中民阳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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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17-12-25 00:00:00 | 2018-02-01 |
8 |
中民阳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俞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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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民终13796号 |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上诉人-中民阳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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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17-12-25 | 2018-02-01 |
9 |
中民阳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俞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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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民终13796号 |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上诉人-中民阳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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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17-12-25 | 2017-12-26 |
10 |
中民阳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俞谅劳动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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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民终13795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中民阳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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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17-12-25 | 2017-12-26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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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浙0281民初3750号之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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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81民初375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中民阳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新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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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新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民阳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新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毛正新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该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1民初375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定:被告宁波新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民阳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货款7722506.11元,支付利息2452583.31元(从2019年1月1日按年利率12%计算至2021年8月24日止),支付自2021年8月2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的利息;支付律师代理费400000元。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迟延履行期间)。本案案件受理85251元,减半收取42625.50元,由被告宁波新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前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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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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