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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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双辽地税稽罚[2017]1号 | 双辽市地方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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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2 | 详情 |
2 | 四国税稽罚〔2017〕9号 | 四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
四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四国税稽罚〔2017〕9号三峡新能源(双辽)庆达发电有限公司:(地址:双辽市茂林镇)经我局(所)对你单位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履行纳税义务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一、违法事实你单位2013年1月—2015年12月存在如下问题:增值税方面:2013年你单位将购进的用于职工福利的电冰箱、冰柜、消毒柜、微波炉、炒锅、电磁炉等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其中7月份抵扣进项税额1,444.10元;8月份抵扣进项税额2,833.33元;12月份抵扣进项税额674.19元,合计抵扣进项税额4,951.62元。应做进项税额转出4,951.62元,其中2013年7月份应转出进项税额1,444.10元,2013年8月份应转出进项税额2,833.33元,2013年12月份应转出进项税额674.19元。由于你单位在检查所属期内增值税一直有留抵,在以上各月份进行进项税额转出以后,均不形成补税,冲减留抵税额后2015年末增值税留抵税额调整为4,752,462.11元。上述违法事实证据为对你单位会计王睿的询问笔录4页;账页复印件11页;记账凭证复印件16页;付款申请书复印件3页;发票复印件6页;费用报销单复印件1页;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8页。二、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800.00元。以上应缴款项共计800.0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双辽市国家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四平市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O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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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28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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