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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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曜建康(深圳)投资合伙企业、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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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执异1159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人-光曜建康(深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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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01 | 2021-07-22 |
2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与杨西蓉刘伟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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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04执保50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杨西蓉刘伟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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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2021-05-28 | 2021-06-28 |
3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与邓明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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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04执保50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邓明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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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2021-05-28 | 2021-06-28 |
4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与张良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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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04民初659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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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2021-05-20 | 2021-06-18 |
5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与张良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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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04执保53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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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2021-05-14 | 2021-06-28 |
6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与李定宏、吴文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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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04民初1298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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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2021-05-11 | 2021-06-18 |
7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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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04执恢74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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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2021-04-21 | 2021-06-04 |
8 |
四川华山建筑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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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21执异15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异议人-四川华山建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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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堂县人民法院 | 2021-04-13 | 2021-05-12 |
9 |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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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04执异4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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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2021-04-09 | 2021-06-28 |
10 |
李锐、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陈雨薇9932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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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08民初4615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李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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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 2021-03-30 | 2021-05-25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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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6)川0104民初541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 被告- 四川省宏磊商贸有限公司 文咏东 唐春华 王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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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2 | (2020)川0104民初1743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 被告- 樊琼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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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G45 | 2020-09-29 |
3 | (2020)川0104民初1744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 被告- 唐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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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G75 | 2020-09-03 |
4 | (2020)川0104民初1751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 被告- 陈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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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G75 | 2020-09-03 |
5 | (2020)川0104民初118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 被告- 严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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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G85 | 2020-08-16 |
6 | (2020)川0104民初49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 被告- 邱奏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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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G85 | 2020-08-16 |
7 | (2020)川0104民初105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 被告- 伍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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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G85 | 2020-08-16 |
8 | (2020)川0104民初86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 被告- 杨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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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G85 | 2020-08-16 |
9 | (2020)川0104民初101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 被告- 高宏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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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G85 | 2020-08-16 |
10 | (2020)川0104民初24号 | -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 被告- 刘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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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G77 | 2020-08-16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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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渝0112民初563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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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12民初5635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 被告- 肖翼 成都久弘金益商贸有限公司 姜庭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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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渝0112民初5635号姜庭文(公民身份号码512225196906049757):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与被告肖翼、成都久弘金益商贸有限公司、姜庭文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向你公告送达(2019)渝0112民初56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4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一审案件承办人:刘涛峰联系电话:(023)67188192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10月21日上传日期:2019年10月2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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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1 |
2 |
(2019)川0104民初842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与被告施光龙、李红梅、成都光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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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4民初842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 被告- 施光龙 李红梅 成都光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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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04民初842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与被告施光龙、李红梅、成都光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一、二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81261.13元、利息6353.52元(暂计至2019年6月4日,自2019年6月5日至还清借款为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计算)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17257元,合计304871.65元;2.确认原告对被告一、二提供的担保物即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同安街道办事处阳光大道89号6栋1单元15楼1501号房屋在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诉讼费、律师费、处置费、过户费等原告为实现债权和抵押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被告三为被告一、二的债务,在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诉讼费、律师费、处置费、过户费等原告为实现债权和抵押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12月6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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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6 |
3 |
(2019)川0104民初843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与被告张波、黄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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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4民初843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 被告- 张波 黄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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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04民初843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与被告张波、黄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49426.74元、利息6390.85元(暂计至2019年6月4日,自2019年6月5日至还清借款为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计算)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15349元,合计271166.59元;2.确认原告对被告一、二提供的担保物即位于成都市新都区大丰街道天大路439号1栋1单元21楼04号房屋在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诉讼费、律师费、处置费、过户费等原告为实现债权和抵押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12月6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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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6 |
4 |
(2019)川0104民初347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与被告张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裁判文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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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4民初347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 被告- 张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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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04民初347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与被告张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炼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返还借款本金60295.06元,偿付利息1222.33元、罚息16.34元、复利5.33元(截至2018年12月18日,自2018年12月19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5.31%计付利息和以分期逾期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点一标准计付罚息;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至还清本金为止,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点一标准计付罚息);二、被告张炼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支付律师费3926元;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对登记在被告张炼名下的位于成都市金牛区蜀华街2号1幢13号房屋的折价、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31元,由被告张炼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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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9 |
5 |
(2019)川民再469号申诉人张九晟与被申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一审被告成都市品冠九洲商贸有限公司、成都威廉汉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熊六明、唐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抗诉书、应诉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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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民再46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 申 再审被申请人- 人张九晟与被申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 成都市品冠九洲商贸有限公司 成都威廉汉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熊六明 唐力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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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民再469号申诉人张九晟与被申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一审被告成都市品冠九洲商贸有限公司、成都威廉汉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熊六明、唐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诉人张九晟请求撤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1民再65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抗诉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2019年10月15日。本案于2019年10月15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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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6 |
6 |
(2019)川0104民初645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诉被告余倩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开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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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4民初645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 被告- 余倩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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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04民初645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诉被告余倩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144104.5元、利息15182.54元(暂计至2019年2月18日至还清借款为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计算),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69557元,合计1228844.04元;2、确认原告对被告提供的担保物即位于成都市新都区三河街道五龙社区57栋1单元1层3号房屋在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诉讼费、律师费、处置费、过户费等原告为实现债权和抵押权而产生一切费用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11月15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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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6 |
7 |
评估、拍卖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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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4145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 被告- 尤国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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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与被申请人尤国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尤国成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同安街道幸福路12号五角会展大楼1期2栋5单元2楼216号房屋(权1870463,有抵押)进行了查封,并进行了网络询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执行拍卖裁定书、网络询价报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15日即视为送达。本次评估价为374956元。如对该估价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逾期本院将依法对上述财产在淘宝网上进行公开拍卖。首次拍卖,将在评估价374956元的基础上降价30%,即262469.2元作为一拍保留价。一拍流标,将以一拍保留价的百分之八十为二拍的保留价拍卖。现依法通知你们尽快与我院执行局联系,否则视为你放弃相关权利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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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2 |
8 |
(2019)川0104民初347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与被告杨勇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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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4民初3476号 | -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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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04民初347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与被告杨勇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12635.83元、利息8453.74元(暂计至2018年12月18日,自2018年12月19日至还清借款为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个人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计算),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19265元,合计340354.57元;2.确认原告对被告提供的担保物即位于成都市武侯区沙堰西二街20号33栋1单元7层13号房屋在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诉讼费、律师费、处置费、过户费等原告为实现债券和抵押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10月29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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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30 |
9 |
(2019)川0104民初347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与被告游贤清、王少希、成都光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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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4民初3474号 | -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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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04民初347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与被告游贤清、王少希、成都光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68543.18元、利息2387.65元(暂计至2018年12月19日至还清借款为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计算),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10256元,合计181186.83元;2.确认原告对被告提供的担保物即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同安街道办事处阳光大道89号6栋1单元22楼2205号房屋在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诉讼费、律师费、处置费过户费等原告为实现债权和抵押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10月29日09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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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30 |
10 |
(2019)川0104民初584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与被告周再军信用卡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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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4民初5847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 被告- 周再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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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04民初584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与被告周再军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周再军偿还本金50000元、利息8857.86元、违约金2912.88元,专项分期本金50000元、利息3551.73元、违约金1024.18元,分期手续费4320元,暂合计120666.65元(截止2018年12月24日,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等由被告周再军承担。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10月24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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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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