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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正太集团

    正太集团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三水大道888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0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9

    法律诉讼0

    暂无信息 暂无法律诉讼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9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8)苏1204民初7007号原告鸿佳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汝华、彭进华、何成军、正太集团有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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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苏1204民初7007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鸿佳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 江苏君洋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刘汝华 彭进华 何成军 正太集团有限公司 曹海云 刘国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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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苏1204民初7007号刘汝华、曹海云:本院受理原告鸿佳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汝华、彭进华、何成军、正太集团有限公司、曹海云、刘国科、第三人江苏君洋建设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苏1204民初70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正太集团有限公司对第三人江苏君洋建设有限公司应向原告鸿佳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的代偿款本金795.781607万元及利息(以795.781607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11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2.5%计算)中江苏君洋建设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在300万元及利息(其中本金200万元的利息自2005年10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本金50万元自2005年11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本金50万元自2005年11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年利率6%计算)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上述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二、被告刘汝华、曹海云对被告正太集团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补充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37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06379元,由原告鸿佳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2987元,被告正太集团有限公司、刘汝华、曹海云负担43392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联系人:钱彤联系电话:0523-88846970联系地址:泰州市姜堰区姜堰大道749号二○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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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7-29
    2

    公告(379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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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苏1204民初3790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正太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张治承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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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苏1204民初3790号张治:本院受理原告正太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治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苏1204民初37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正太集团有限公司返还代垫款5875361.77元,支付利息179266.48元、违约金717640.18元,赔偿律师代理费损失150000元,合计6922268.43元;二、驳回原告正太集团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29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68295元,由原告正太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031元,被告张治负担64264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联系人:钱彤联系电话:0523-88846970联系地址:泰州市姜堰区姜堰大道749号二○一九年六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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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6-10
    3

    公告(7007号之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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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苏1204民初7007号之三 追偿权纠纷

    原告- 鸿佳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 江苏君洋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刘汝华 彭进华 何成军 正太集团有限公司 曹海云 刘国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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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苏1204民初7007号之三刘汝华、曹海云:本院受理原告鸿佳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汝华、彭进华、何成军、正太集团有限公司、曹海云、刘国科、第三人江苏君洋建设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变更后诉讼请求:1、原告请求赔偿的本金为7957816.7元,利息自2013年11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2.5%计算。2、在上述本息范围内,被告正太公司补充赔偿原告122.5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02年9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并补充赔偿原告356.02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05年9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刘汝华、彭进华、何成军、曹海云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曹海云补充赔偿原告57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05年9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刘汝华、彭进华、何成军、正太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刘国科补充赔偿原告1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05年9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刘汝华、彭进华、何成军、曹海云、正太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由六位被告承担本案诉讼、保全、保全担保保险费等一切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19年7月9日9时15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联系人:钱彤联系电话:0523-88846840联系地址:泰州市姜堰区姜堰大道749号二○一九年四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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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4-04
    4

    公告(7007号之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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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苏1204民初7007号之二 追偿权纠纷

    原告- 鸿佳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刘汝华 彭进华 何成军 正太集团有限公司 曹海云 刘国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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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苏1204民初7007号之二刘汝华、曹海云:本院受理原告鸿佳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汝华、彭进华、何成军、正太集团有限公司、曹海云、刘国科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19年3月25日14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联系人:钱彤联系电话:0523-88846840联系地址:泰州市姜堰区姜堰大道749号二○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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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1-24
    5

    公告(3790号之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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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苏1204民初3790号之二 合同纠纷

    原告- 正太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承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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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苏1204民初3790号之二张治:本院受理原告正太集团有限公司与你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19年2月28日下午14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联系法庭:民二庭联系人:赵东平联系电话:0523-8884687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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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2-18
    6

    公告(700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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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苏1204民初7007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鸿佳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刘汝华 彭进华 何成军 正太集团有限公司 曹海云 刘国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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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苏1204民初7007号刘汝华、何成军、曹海云:本院受理原告鸿佳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汝华、彭进华、何成军、正太集团有限公司、曹海云、刘国科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苏1204民初7007号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刘汝华、彭进华、何成军、正太集团分别在(暂定)1000000元本息范围内对君洋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向原告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待本案君洋公司财务审计后或者查明事实后再行变更)。被告曹海云、刘国科、刘汝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由六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保险费等一切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并定于2019年1月23日9时15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二0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联系法庭:民二庭联系人:赵东平联系电话:0523-8884687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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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0-22
    7

    公告(3790号之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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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苏1204民初3790号之一 合同纠纷

    原告- 正太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承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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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苏1204民初3790号之一张治:本院受理原告正太集团有限公司与你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18年12月17日下午14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承办法官: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赵东平联系电话:0523-8884687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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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0-15
    8

    公告(379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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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苏1204民初3790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正太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承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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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苏1204民初3790号张治:本院受理原告正太集团有限公司与你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之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0月9日上午9时1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二〇一八年七月八日承办法官: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赵东平联系电话:0523-8884687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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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7-08
    9

    (2017)渝0116民初431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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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渝0116民初4311号 合同纠纷

    原告- 任柏衡 被告- 正太集团有限公司 正太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赵锡文 梁玉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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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17)渝0116民初4311号正太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任柏衡与被告正太集团有限公司、正太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赵锡文、梁玉贵合同纠纷一案,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或涉港澳台为满3个月,或涉外为满6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或涉港澳台或涉外均为30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9月08日上传日期:2017年09月0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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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9-08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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