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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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章清、中山市海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中山市海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古镇分公司等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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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71执14758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涂章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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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06-22 | 2020-12-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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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阳与侯桂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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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72民初4796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戴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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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03-16 | 2020-12-1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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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2072民初479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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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72民初4796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戴阳 当事人- 中山市海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小榄分公司 被告- 侯桂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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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2072民初4796号中山市海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小榄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戴阳诉被告侯桂忠,第三人中山市海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小榄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本院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2072民初47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戴阳、第三人中山市海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小榄分公司与被告侯桂忠于2018年9月28日签订的《转让合同》;二、原告戴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被告侯桂忠返还转让费15000元;三、原告戴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被告侯桂忠赔偿电费损失5000元;四、驳回原告戴阳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76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合计826元,由原告戴阳负担(原告戴阳已预交案件受理费、被告候桂忠已预交反诉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另收退,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迳付被告150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二○二○年四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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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0 |
2 |
(2019)粤2072民初479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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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72民初4796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戴阳 当事人- 中山市海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小榄分公司 被告- 侯桂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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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2072民初4796号中山市海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小榄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戴阳诉被告侯桂忠、第三人中山市海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小榄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变更反诉请求申请书及开庭传票。变更反诉请求如下:1、请求解除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及第三人之间的《转让合同》;2、请求反诉被告返还商铺转让费15000元;3、赔偿反诉原告损失5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反诉被告承担。开庭传票时间为:2020年3月5日上午10时0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已向你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O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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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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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72民初4796号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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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72民初4796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戴阳 当事人- 中山市海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小榄分公司 被告- 侯桂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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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2072民初4796号中山市海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小榄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戴阳诉被告侯桂忠,第三人中山市海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小榄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起诉状、反诉状、追加第三人申请书、证据、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转让费20000元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5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第三人中山市海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小榄分公司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9年09月23日10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东凤法庭第四审判庭审理此案。特此公告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二○一九年七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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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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